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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1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霞
联系方式:0835-2238828
注册时间:2014-07-08
公司地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顺河街福家苑3栋3单元3楼3号
简介:
住宅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施工;公路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土石方运输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矿山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输变电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建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古建筑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特种工程;销售建筑材料;土地整理;建筑幕墙工程;机械设备经营租赁;通信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建筑;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建筑;施工劳务分包;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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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徐州市巨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302民初618号         判决日期:2021-01-20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州市巨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0日、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市巨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西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被告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国、杨长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徐州市巨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0800元、维修费16000元、转场费9135元,合计14593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贾汪区桃源公馆二期工程建筑商,2018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该工程提供防盗门,合同约定入户门为216樘,850元/樘,金额为183600元;地下室门为93樘,400元/樘,金额为37200元,合计220800元。同时约定“如发生纠纷协商不好的情况下,可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被告没有按约定提供放置防盗门的场地,且不具备安装条件,使原本约定10天安装完毕的工期延长到1个月原告才完工,导致原告额外支出仓储费和转场费9135元。安装验收完毕后被告仅是在2019年2月份支付原告10万元,剩余120800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付。由于被告工地管理混乱、粗暴施工致使部分防盗门人为损毁,原告后期维修支付材料费和工人工资共计16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该维修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但是被告也一直没有支付。为此特提起诉讼,希判如所请! 被告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应当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购销合同,实为安装承揽合同。二、合同第三条第二项约定16%的增值税发票原告未提供,应扣除国家下调后的13%的增值税费用总计扣除28704元,同时我公司已支付100000元,下欠92096元。三、对原告维修费1.6万元,仓库费、转场费9135元均不予认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6月10日签订防盗门买卖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防盗门,合同约定入户门为216樘,850元/樘,金额为183600元;地下室门为93樘,400元/樘,金额为37200元,合计220800元。被告于2019年1月份支付原告10万元,尚欠120800元未付。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需向被告提供等额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被告不要求原告开具发票,同时根据税率调整,合同价款应扣减13%,被告尚欠原告92096元(220800元-220800*13%-100000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 原告对主张的转场费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关于被告认为不认可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主要理由是:1、原被告所签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加工承揽合同;2、维修清单上甲方经办人“杨开勇”不是被告单位工程负责人,其签名不能代表被告;3、即便原告有维修的事实,根据合同约定也属保修期内,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合同对标的物数量、价款、交付期限、货款支付等条款约定明确,符合买卖合同特征,应认定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自安装之日起一年内原告所售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供维修服务,但其中排除了人为原因造成的情形。合同约定采购防盗门安装完毕时间为2018年7月15日,原告提供更换锁芯、门把手等维修服务时间2018年5月20日至7月17日,其中只有一张维修的显示时间为7月16、17日,大多时间在质保期内。同时,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法庭不能认定所维修项目系质量问题还是人为损坏。关于维修清单“杨开勇”上的签名,法庭通知杨开勇本人到庭,经询问,其认可不是被告单位工作人员,能够证明原告提供了维修清单上载明的维修事项,费用、价格累计他无权确定,签字时清单上无累计费用栏。被告工地项目负责人付中军对维修费单独支付也不认可。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抗辩观点成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四川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市巨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92096元。 二、驳回原告徐州市巨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9元,减半收取1609.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7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该款与案款同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许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辉
判决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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