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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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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胜福与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志勇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藏民申184号         判决日期:2021-01-20         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马胜福(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盛源公司)、张志勇(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1民终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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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马胜福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2019)藏01民终155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支持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2.由四川盛源公司、张志勇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1.二审判决认定证据、事实存在错误,马胜福与四川盛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马胜福向一、二审法院提交的《欠条》、《购买协议》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购买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在乙方处购买水泥共1000吨,每吨790元,(共计大写:柒拾玖万元整),用于山南洛扎县工地。”2018年6月15日,四川盛源公司与张志勇向马胜福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马胜福材料款790000元,用于洛扎县工地。”以上证据足以表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就算《购买协议》与《欠条》记载日期存在前后时间差,对于该《购买协议》的签订日期存在异议,不会影响对该《购买协议》其他内容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马胜福已交付货物,四川盛源公司及张志勇应当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2.即使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欠条》也能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欠条》上有张志勇及四川盛源公司签字、盖章。据此也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四川盛源公司、张志勇拖欠马胜福材料款的事实。3.张志勇主张其与马胜福存在借贷关系,该790000元是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张志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川盛源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事实与理由:1.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四川盛源公司与马胜福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首先,从形成于2018年4月20日《购买协议》内容上来看,《购买协议》明确载明“欠条上项目部已盖章”。然而,案涉《欠条》形成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时间明显晚于《购买协议》。《购买协议》中载明“欠条上项目部己盖章”内容系对未知事实的确认。马胜福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的原因,案涉《购买协议》、《欠条》涉嫌造假、捏造。其次,从《欠条》内容来看,《欠条》载明“注:此日之前的借条作度”。对此,本案被申请人张志勇抗辩陈述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利滚利形成案涉欠条载明的790000元(张志勇从马胜福处借款300000元,月息12%/年息144%的高利贷,并利滚利,到2018年6月15日扣减已偿还的155400元,尚欠790000元),故,马胜福与张志勇之间的民间借贷通过虚假的买卖诉讼,以此来占有四川盛源公司的财产。再次,四川盛源公司承包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张志勇,后张志勇又将工程转包给案外人阿珠,即工程的水泥均是由阿珠自行购买,与马胜福没有任何关系。故,四川盛源公司已在二审中提交《水泥出库凭证》,证明四川盛源公司在案涉工程的水泥来源。另,马胜福虽提交《货物运单》打印件,用于证明向四川盛源公司实际供货的事实,但该《货物运单》未载明与四川盛源公司、马胜福有关的任何信息,其无法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张志勇提交意见称,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事实与理由:1.张志勇与马胜福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水泥买卖合同关系。其从马胜福处借款共计300000元,日期为2017年3月14日、2017年3月23日,借款金额分别为200000元、100000元。按照月息12%的标准利滚利,到2018年6月15日,扣减其已支付155400元,变成《欠条》上的790000元。马胜福为将其个人借款转嫁到四川盛源公司名下,胁迫其出具《欠条》。2.马胜福申请再审的第二点理由“即使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申请人向一、二审法院提交的《欠条》也能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十分荒谬。合同关系的确认以真实发生的合同关系为根据,没有真实的合同关系,诉请就失去了相应的事实根据。3.马胜福申请再审的第三点理由“被申请人张志勇主张其与申请人马胜福存在借贷关系,该790000元是借款本金及利息没有提供证据。”该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张志勇提供了银行流水证明双方系借贷关系的事实,佐证了《欠条》与该借款的密切关联。而马胜福主张卖给张志勇、四川盛源公司1000吨水泥,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1000吨水泥的来源
判决结果
驳回马胜福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彬 审判员次拉吉 审判员德央 二0二0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次旦卓嘎 书记员次仁曲珍
判决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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