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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靖
联系方式:15178961977
注册时间:2015-10-22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简介:
航空器(发动机)的生产、销售、维修(依法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研发、设计、维修保障、展示销售航空发动机,对航空发动机进行检测;制造民用航空发动机零配件(非关键部件);生产、加工、销售通用机械设备、农业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五金产品、模具、燃气轮机及零部件、轴承、普通机械设备、非标准设备、环保设备、金属锻铸件、金属制品、燃烧器具;金属及非金属表面处理;工艺设备及非标准设备设计、制造及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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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斯卡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2民初27472号         判决日期:2021-01-20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市斯卡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斯卡伊重庆分司”)与被告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斯卡伊重庆分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清松、被告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奎,邱远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无锡斯卡伊重庆分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安全管理服务费共计67250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0年8月17日的违约金616748.2元,并以672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8日起算,按照每日0.1%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直至款清时止。诉讼过程中,原告降低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安全管理服务费共计67250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0年8月17日的违约金55984.14元,并以672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安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安全管理服务,服务期限一年。合同期限内每月总服务费为22800元/月。原告每月30日前向被告开具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30日内付款,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由被告支付欠付金额0.1%的违约金。后双方于2018年7月续签了《保安服务合同》,双方将合作期限延长至2019年7月18日,每月总计服务费164100元/月。后双方再次于2019年7月续签了《保安服务合同》将服务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安全管理服务,自2018年11月起,按照被告的要求,安保人员减半,故每月费用为84300元/月。但在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没有支付任何到期安全管理服务费,欠付金额高达1672500元。后因原告起诉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支付1000000元,尚欠672500元并口头承诺在2020年7月支付,原告故撤回起诉,但被告再次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无锡斯卡伊重庆分司变更后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无锡市斯卡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安全管理服务费672500元; 二、被告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无锡市斯卡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截至2020年8月17日的违约金55984.14元,以及从2020年8月18日起至安全管理服务费付清时止的违约金(以67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4元,减半收取计5627元,由被告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雪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田甜
判决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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