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1302执4211号
判决日期:2021-01-20
法院: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与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02民初36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2月4日、2020年1月5日对被执行人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零星存款,申请人不申请扣划。2、经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但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人该案执行情况、申请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员边晓明
执行员张新军
执行员谢海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祥泰
判决日期
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