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传英、黑龙江省安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0321财保67号
判决日期:2021-01-20
法院: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传英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安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支行账号23×××65内的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王丹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建华皮带机厂综合楼-2-3-1号面积116.49平方米房屋(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号)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安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支行账号23×××65内的存款30万元,期限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二、查封担保人王丹所有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建华皮带机厂综合楼-2-3-1号面积116.49平方米房屋(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号),期限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申请费2020.00元,由申请人马传英负担,在起诉时可以请求被告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付云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贾必真
判决日期
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