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强、崔永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民申5046号
判决日期:2021-01-20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赵永强因与被申请人崔永生、原审被告中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3民终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赵永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未对其与被申请人崔永生之间的真实关系作出正确认定,直接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原审根据崔永生的自认认定“崔永生承包的工程造价117万元,扣除10万元管理费和7%的税费8.19万元”明显错误。双方商谈的结果是崔永生负责人工,施工所需的材料、车辆由申请人提供,扣除招投标花费、材料成本、税费及管理费后,申请人收取10万元,前提是必须扣除申请人实际投入的费用。申请人在原审已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了钢材款等费用,原审未予扣除,其不欠崔永生工程款。原审判令其给付案涉欠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据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赵永强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关鹿凝
审判员姜峰
审判员王颖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雪萌
判决日期
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