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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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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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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东安区启源钻井队、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黑1005民初164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20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牡丹江市东安区启源钻井队与被申请人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92170元或等额的资产,如款额或财产不足,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债务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协助不得向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支付到期债务296909.93元。担保人刘国志、王翠红提供刘国志名下黑(2016)牡丹江市不动产权第0008203号房屋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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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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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冻结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9217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资产;如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其债务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人民政府不得对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偿还债务296909.93元,如要求偿还,由人民法院提存财产或者价款; 二、查封担保人刘国志名下的黑(2016)牡丹江市不动产权第0008203号房屋的产籍; 三、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魏起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贾媛媛
判决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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