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鸿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中南新能源材料(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0)皖1802执保510号
判决日期:2021-01-20
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宣城鸿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南新能源材料(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南新能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宣城鸿海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南新能源材料(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中南新能源材料(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8938.4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至柜面冻结中南新能源材料(南京)有限公司卡号为62×××17的银行账户时被告知此卡为银行流水的单位卡,无法冻结,其主账户12×××02已冻结。
故本案部分保全,现通知双方当事人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承办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判决日期
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