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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利泵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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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32-87905905
注册时间:2014-03-13
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217号
简介:
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各类水泵;阀门、工装模具、金属制品、给水设备、消防设备、暖通空调设备、直饮水设备、空气源设备(以上均不含特种设备)及相关配件的设计(不含生产)、销售及安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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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利泵业有限公司、郭卫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2民终13492号         判决日期:2021-01-18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青岛三利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泵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卫平及原审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利智能动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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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三利泵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200元没有依据,被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应为2417元。且被上诉人属于无故旷工,上诉人不应支付其病假工资。1.依据被上诉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袋领取工资金额计算,被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2417元。2.被上诉人工作未做任何交接便无故旷工,也未提供经上诉人签批的病假请假条,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提交的病例作为休假依据且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6个月的病假工资明显不合理。被上诉人无故旷工上诉人不应支付其病假工资。二、被上诉人系旷工离职,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且经济补偿金的核算基数过高。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离职原因是单位未给其交纳社会保险。这严重有违本案事实的客观、真实性,被上诉人入职后,单位曾多次要求其交纳社会保险,但是被上诉人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办理,为的是不交社会保险个人交纳的部分可以拿到现款,并且心怀鬼胎抱着离职后随时可以以此条件来要挟上诉人的目的。被上诉人在没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上诉人多次催促其回来上班或者交接工作,被上诉人不理不睬,因其严重违犯厂规厂纪,故上诉人不应该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2.一审法院核算的经济补偿金基数过高,应以被上诉人本人签字确认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 郭卫平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 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利智能动力有限公司称:同意上诉人意见。 郭卫平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自2015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返还押金2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防暑降温费2240元;4.判令被告支付带薪年假工资差额11034.5元;5.判令被告支付欠发的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份工资共9600元;6.判令被告支付病假工资17920元;7、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经济补偿金14400元;8.判令被告为郭卫平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三利集团公司分别是三利泵业公司、三利智能动力公司的股东之一。 2015年9月9日,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收取郭卫平就餐预付款1万元,并给郭卫平出具了收据。 2015年9月17日,郭卫平到三利泵业公司工作,双方于同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17日至2030年9月16日。三利泵业公司给郭卫平发放了员工卡,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郭卫平发放了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工资,三利智能动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郭卫平发放了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工资,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19日期间的工资由郭卫平从三利泵业公司签字领取。三利泵业公司给郭卫平缴纳了2016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未给郭卫平缴纳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期间及2019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2019年2月20日郭卫平因患脑梗死、高血压病到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次日郭卫平向公司请病假,经三利泵业公司审批,准许郭卫平自2019年2月20日7时30分至2019年8月20日7时30分期间休病假。此后郭卫平再未回三利泵业公司上班。2019年10月9日、10日,三利集团公司、三利泵业公司分别收到郭卫平于2019年10月8日寄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利泵业有限公司、青岛三利智能动力有限公司:兹有贵公司员工郭卫平(身份证号:),所属部门军官部。因贵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原因,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现书面通知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并请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2019年10月12日,郭卫平以三利集团公司、三利泵业公司、三利智能动力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同本案诉讼请求。同年10月16日,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城劳人仲定字﹝2019﹞第2624号决定书,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明确决定不予受理。郭卫平于2019年10月24日诉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29日,城阳区法院作出(2019)鲁0214民初9436号民事裁定书,以用人单位住所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平度市为由裁定移送原审法院审理。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受理本案。 郭卫平提供的工资卡交易明细显示,三利泵业公司给其发放了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工资,三利智能动力公司给郭卫平发放了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工资,郭卫平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其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19日期间的工资及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的病假工资。三利泵业公司提供的郭卫平2018年、2019年工资袋显示,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份的工资及其它补助费郭卫平已经在“领到人签名”一栏中签字按手印,三利泵业公司称此期间的工资郭卫平是签字领取的现金,已足额发放。 根据三利泵业公司提供的郭卫平签字的工资袋计算,郭卫平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平均工资为3231.08元。三利泵业公司已为郭卫平发放2018年的防暑降温费。三利泵业公司没有支付郭卫平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的病假工资。 郭卫平称三利泵业公司收取了其2万元押金,除提供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的收据1万元外,其称剩下的1万元被三利泵业公司从工资中扣除,郭卫平工资卡交易明细显示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2月26日,郭卫平收到的工资均为200元,郭卫平称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就是被三利泵业公司扣除作为押金了。三利泵业公司对郭卫平的说法不予认可,称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收款事由是就餐预付款而非押金,三利泵业公司提供的郭卫平签字的2015年职工工资袋显示工资卡发放的只是部分工资,另外一部分是现金发放,郭卫平已签字领取,三利泵业公司已给郭卫平足额发放了2015年的工资,不存在收取郭卫平押金问题。 庭审中,郭卫平申请撤回要求三利泵业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双方均认可郭卫平的入职时间为2015年9月17日,郭卫平在三利泵业公司实际工作至2019年2月19日。 原审法院认为,郭卫平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准许。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一、郭卫平与三利集团公司、三利智能动力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该两公司应否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二、郭卫平与三利泵业公司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三、郭卫平主张的押金2万元应否返还。四、郭卫平主张的防暑降温费应否支付。五、三利泵业公司是否欠郭卫平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份工资9600元。六、三利泵业公司应否支付郭卫平病假工资。七、郭卫平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应否支付。八、三利集团公司、三利泵业公司、三利智能动力公司应否为郭卫平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原审法院分析如下: 关于焦点一,郭卫平提供的证据1⑶中的9份收据均未加盖单位印章,三利集团公司、三利泵业公司、三利智能动力公司不认可,原审法院亦不予认定。郭卫平要求确认与三利集团公司、三利智能动力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认定。三利集团公司、三利泵业公司、三利智能动力公司均系独立法人,因三利集团公司、三利智能动力公司与郭卫平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郭卫平要求该两公司支付相关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郭卫平与三利泵业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在该公司工作至2019年2月19日,此后因病休假半年,病假期满后未回公司上班,2019年10月8日郭卫平以被告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给三利泵业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三利泵业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收到该通知书,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三利泵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2019年10月8日之前已与郭卫平解除劳动合同,故郭卫平要求确认其与三利泵业公司在2015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三,三利泵业公司提供的2015年郭卫平在领取人处签字的工资袋,郭卫平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对该证据,原审法院予以认定。该证据显示,郭卫平已签字领取2015年9至12月的工资,故其关于银行明细每月发200元,剩余工资被公司扣除作为押金的陈述,原审法院不予认定。郭卫平提供的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1万元的收据,是该酒店收取郭卫平的就餐预付款,并非押金。郭卫平主张三利集团公司、三利泵业公司、三利智能动力公司收取其押金2万元,未向原审法院提供有效证据,原审法院不予认定,对其要求返还押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四,三利泵业公司提供的郭卫平签字的2018年其他补助袋,郭卫平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对该证据,原审法院予以认定。该证据备注部分系一体打印形成,且已经注明该补助包括降温补助,郭卫平在领取人处亦签名确认。该证据足以证实三利泵业公司已将2018年的防暑降温费向郭卫平实际发放。2019年6至9月郭卫平未上班,三利泵业公司无需向其发放防暑降温费。故郭卫平要求支付防暑降温费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五,三利泵业公司提供的郭卫平签字的2018年、2019年的工资袋及其他补助袋,郭卫平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对上述证据,原审法院予以认定。上述证据显示,郭卫平已签字领取了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19日期间的工资、加班费和其它补助,故郭卫平要求三利泵业公司支付此期间的工资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六,根据三利泵业公司提供的郭卫平签字的工资袋、其它补助袋计算,郭卫平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平均工资为3231.08元,郭卫平主张该平均工资为3200元,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审法院予以确认。《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㈠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郭卫平提供的病假报告书,被告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对该证据的认可。该证据证实郭卫平在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休病假且已经单位审批,三利泵业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郭卫平此期间的病假工资13440元(3200元×70%×6个月)。郭卫平病假期满后未回公司上班,也未提供公司批准其继续休病假的证据,故其要求三利泵业公司支付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七,2019年4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第十四条关于因“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的经济补偿争议处理问题规定:“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或者虽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但存在缴纳险种不全、缴费年限不足等情形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本案中,三利泵业公司未为郭卫平缴纳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属于缴费年限不足情形,且三利泵业公司存在未及时给郭卫平发放病假工资的情形。郭卫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与三利泵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三利泵业公司应支付郭卫平经济补偿金14400元(3200元/月×4.5个月)。 关于焦点八,《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郭卫平要求三利泵业公司协助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郭卫平与三利泵业公司自2015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三利泵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郭卫平病假工资13440元。三、三利泵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郭卫平经济补偿金14400元。四、驳回郭卫平对三利泵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郭卫平对三利泵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六、驳回郭卫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三利泵业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中,郭卫平陈述:一审中我提交离职前12个月的银行流水,证明实发工资及社保缴纳明细,原审依据实发工资加上社保缴纳明细计算被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三利泵业公司陈述:一审中我方提交了工资袋,载明数额为2417元。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三利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陈晓静 审判员林伟光 审判员刘昭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翟国媛
判决日期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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