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贵安新区金石联创产投股份有限公司> 贵安新区金石联创产投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贵安新区金石联创产投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
联系方式:13985403982
注册时间:2017-06-20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电商生态城内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农业产业开发运营,教育产业开发运营,农业旅游一体化项目开发运营,工业园区开发运营,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运营,石材加工销售,农副产品加工销售,进出口贸易,销售:建筑材料、五金机电、产品检测及溯源系统开发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黄廷志与贵安新区金石联创产投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金石力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黔0111民初2304号         判决日期:2021-01-19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廷志诉被告贵安新区金石联创产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联创公司”)、贵州金石力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力邦公司”)、贵州建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天下公司”)、卢微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黄廷志申请追加贵州金石力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建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黄廷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珈,被告贵安新区金石联创产投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金石力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郁,被告贵州建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微龙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等诉讼资料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黄廷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等14284.99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中旬,被告承包了位于石板镇合朋村金石联创公司内钢结构厂房的拆除事宜。期间雇请原告等人为其提供劳务,工作200元/天,原告开始上班的第九天即2017年10月31日下午19时许,在拆除钢结构厂房过程中,从钢架上掉落到地面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因感觉不太严重未去医院治疗。但在工作了4天后,感觉身体受伤部位严重,于2017年11月9日在贵阳市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原告第10根肋骨骨折。被告卢微龙给原告支付了部分医药费用。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损伤导致的误工期为45天,护理期为15天,营养期为30天。经计算原告损失如下:1、误工费9000元(200*45),2、营养费3000元(100*30),3、护理费1584.99元(38568除以365*15),4、鉴定费700元。以上共计14284.99元。涉案被拆除钢结构厂房高达8、9米,系高空作业,被告金石联创公司应当将工程发包给由相应高空作业资质的单位施工,本案涉案工程系金石力邦公司发包给建天下公司,建天下公司又转包给本案被告卢微龙施工,而被告卢微龙系无任何施工资质的个人,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金石联创及金石力邦公司辩称,原告指出的工程名称与实际不一致,签订合同的是金石力邦公司和建天下公司。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安全责任事故由建天下承担。我公司和原告无劳务雇佣关系,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卢微龙未作答辩。 被告建天下公司辩称,在案涉项目中,我公司前期与金石力邦公司有合作意向,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本案中,原告并非我公司派遣的工作人员,我公司也不是用人单位,此案并非系原告给他人造成损害。相反,是他人给原告造成损害。原告是与被告卢微龙之间有联系,我们公司与被告卢微龙没有关系,原告受伤也没有受伤过程的证据,我们公司不清楚,我们也不知晓原告受伤的具体地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9日,原告到贵阳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其病情经该医院诊断为:右10肋骨骨折。 2018年10月17日,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贵警院司鉴中心〔2018〕法临鉴字第21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黄廷志因高处坠落致右侧第10肋骨骨折的误工期限为45日,护理期限为15日,营养期限为30日。鉴定费700元。 现应该以其系在被告金石联创公司内拆除厂房的过程中受伤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原告在被告发包的钢结构厂房拆除过程中受伤的事实,申请证人陈某出庭作证。证人陈某陈述称:“我是与原告一起工作的工友。卢微龙喊我和原告去做工,我与原告做的内容就是拆除大棚,但是厂房是哪个公司的我不清楚。只知道是在石板,地名我不清楚,我做了10多天,我们工资是260元/天。原告受伤的时候,我已经出门了,因为原告受伤,我也有点忙,我就送原告回宿舍休息了。我们的工资都是卢微龙支付给我们,当时约定的就是包吃住。”被告金石力邦公司和被告金石联创公司对证人证言没有意见。被告建天下公司对证人证言也没有意见。 被告金石力邦公司提交其与建天下签订的《钢结构厂房拆除施工合同》、工程款付款凭证辩称其将钢结构大棚的拆除工程发包给建天下公司,并已支付工程款。被告建天下公司质证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被告金石力邦将工程款付给了曹科祥,与建天下公司无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贵阳是第三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贵警院司鉴中心〔2018〕法临鉴字第2115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收集在卷,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黄廷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元及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黄廷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艳阳 人民陪审员邹家法 人民陪审员李明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青青
判决日期
2021-01-1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