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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345万元
法定代表人:巫华仁
联系方式:0598-8222650
注册时间:2003-10-21
公司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8幢10层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承装类电力设施三级、承修类电力设施三级;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丙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丙级;通信技术开发、咨询;通信工程设计、施工;通信系统维护;通信设备安装;施工劳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代理;承试类电力设施四级;水文水资源调查乙级;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水源要素(地表水、地下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灌溉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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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聿权、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闽民申720号         判决日期:2021-01-19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叶聿权因与被申请人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公司)、一审被告陈长尚、陈长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4民终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叶聿权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认定叶聿权与陈长尚(履行水利水电公司职务行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且水利水电公司只承担15%的赔偿责任是错误的。一、叶聿权和陈长尚之间的关系符合雇佣合同的法律特征。1.叶聿权和陈长尚建立了口头雇佣合同关系。陈长尚在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队的询问笔录中自认其与叶聿权为雇佣关系,应该采纳其自认,且叶聿权也认可双方建立的是雇佣关系。2.从雇佣活动过程来看,叶聿权和陈长尚之间的行为也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在装车时,是由陈长尚雇佣吊车和工人进行吊装,并且陈长尚雇佣的4个工人用绳索对电缆盘进行固定,在叶聿权往郭村行驶过程中,陈长尚驾车跟在叶聿权车后全程进行指挥、监督;当运输电缆的货车到达郭村养鸡场路口时,陈长尚要求叶聿权将车辆开到养鸡场,并承诺另加140元雇佣费给叶聿权,在倒车进养鸡场过程中,因便道为土路且狭窄,陈长尚在车后观察路况并指挥倒车。可以看出在整个过程中叶聿权受陈长尚监督、指挥、支配。雇佣关系有两个主要的判断标准,一是雇佣契约标准,即雇主与雇员雇佣契约的存在被认为是最基本的雇佣关系特征。雇主通过建立雇佣契约设定雇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雇员则根据雇佣契约为雇主提供劳务。二是控制监督标准,即雇佣关系的存在以雇主对雇员实施了指示、监督或控制为必要。虽然本案貌似运输合同关系,但通过对上述事实具体分析,叶聿权和陈长尚之间建立了口头雇佣的契约,并且雇佣过程受陈长尚的监督、控制,所以陈长尚和叶聿权为雇佣关系而非运输合同关系。二、陈长尚在选任并雇佣车辆装载运输及电缆盘捆绑以及指挥倒车方面具有重大过错,水利水电公司不应只承担15%的过错责任,该责任划分显失公平。1.涉案车辆核定载重量为1.495吨,而电缆盘约4.6吨,作为长期从事电力施工的陈长尚明知叶聿权的车辆无法保证运输安全,仍然雇佣叶聿权车辆运输,导致了该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2.电缆盘捆绑不牢,是导致车辆倾覆发生事故的重大原因,陈长尚具有重大过错。陈长尚雇佣他人装车并固定电缆盘,那么,陈长尚就有保证电缆盘捆绑牢固的义务,如若捆绑不牢靠,导致车辆倾覆,陈长尚就必须承担重大的过错责任。通过交警现场勘验照片,可以看到,捆绑时,只有用绳索穿过电缆盘捆绑在涉案车辆的左右两侧门板,并未对电缆盘底部进行安全固定。正是陈长尚对电缆盘捆绑不牢固,在车辆驶上发生事故的凸起小土堆时,电缆盘发生了重心位移,导致车辆倾覆,造成了叶聿权受重伤并呈植物人状态的悲剧。虽然交警部门没有对车辆倾覆的原因具体分析,但二审期间叶聿权进行了车辆车载实验并向法庭提交了该实验视频,通过实验可得出结论:如果该车装载的是其他货物,在超过涉案车辆的载重及载高下,在车辆驶过这凸起的小土堆时,都不会导致车辆倾覆。3.在叶聿权倒车过程中,陈长尚作为倒车的指挥人员其指挥不当是造成车辆倾覆的直接原因。当叶聿权驾车到达约定地点时,陈长尚要求叶聿权将车辆倒进养鸡场,并且承诺再增加140元雇佣费用,由其站在车后指挥倒车,在倒车进养鸡场过程中,因便道为土路,且道路狭窄,因陈长尚指挥不当,没及时提醒叶聿权路边有一凸起的小土堆,致使叶聿权驾车开上该小土堆,因电缆盘捆绑不牢导致重心失衡,造成叶聿权驾驶车辆侧翻坠入山涧。虽然庭审中陈长尚辩解其只是看到车辆倾覆,并无指挥倒车,但应当注意到陈长尚在交警笔录中交代其是面向车辆,作为常人且是电缆盘的管理人,其辩解没有指挥倒车不符合生活常理。并且,叶聿权在大田县总医院抢救时,陈长尚哭着对叶聿权妻子说:“是我叫你老公倒车的,他有说倒不过去,我说慢慢倒,再给你140元,我帮你车后看住,没想到会出现这么严重的事故。”可在法庭上,陈长尚却信口雌黄,改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使本案定性为运输合同关系,因陈长尚具有重大过错,原审判决水利水电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畸轻。三、原判决对护理费、定残后护理费、精神抚慰金计算标准有错误,应予以纠正。1.叶聿权受伤并呈植物人状态后,除了部分时期为护工护理外,其余时间皆为叶聿权妻子罗美琴护理。罗美琴为农村户籍,根据相关赔偿标准及审判实践,都应按福建省上一年度(2017年)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58068元的标准予以计算护理费和定残护理费,但原审却以2017年福建省居民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该计算标准应予以纠正;并且原审法院没有结合叶聿权的年龄状况和身体状况,只暂定叶聿权护理期限为3年,该判定严重不公,应予以纠正。2.叶聿权的身体损害是由于陈长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行为导致的,且陈长尚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叶聿权诉求的100000元精神抚慰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
判决结果
驳回叶聿权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石东 审判员朱宏海 代理审判员李秀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潘磊
判决日期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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