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东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闽民申358号
判决日期:2021-01-19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霞浦东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德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京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9民终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东怡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超越了德京公司二审上诉请求。德京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第二回路施工,既非德京公司的上诉请求亦不是一审中请求,原判决免除德京公司的合同义务,违反了法律适用原则。二、原判决违反诉讼程序,没有通知东怡公司参加庭审活动,没有安排东怡公司答辩和发表意见,剥夺了东怡公司的二审诉讼权利。三、双方合同约定双回线路作为整体承包,二回路虽可以分别施工但共同验收统一付款。原判决在没有约定情况下,直接免除了德京公司的合同义务。综上,东怡公司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应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霞浦东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石东
审判员朱宏海
代理审判员李秀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潘磊
判决日期
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