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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和平
联系方式:13373588122
注册时间:2011-02-18
公司地址:隆化县隆化镇北土城29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建筑、钢结构工程、拆除工程服务(不含爆破工程服务)、土地整理、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饰装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安装、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环境保护工程、防沙治沙工程、管道和设备安装;农业机械设备、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建材(不含危毒品)销售;建筑劳务分包;农作物种植、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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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沃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冀0825执异396号         判决日期:2021-01-19         法院:隆化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昊德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沃田生物有机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田生物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了(2020)冀0825财保1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承德沃田生物有机化肥有限公司在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款项460万元(账号:53×××44),期限一年。案外人隆化县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沃田生物公司在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存款460万(账号:53×××44)的冻结措施;撤销本院作出的(2020)冀0825财保174号民事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隆化县农业农村局称,第一,沃田生物公司在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户(账号:53×××44),是案外人和被申请人沃田生物公司在实施“隆化县农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中,为了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国家专项奖补资金暨县财政涉农专项整合资金资金安全,共同建立的共管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开户名为被执行人沃田生物公司,但印信为案外人隆化县农业农村局的法定代表人,该账户是案外人对被申请人实施“隆化县农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专门拨付国家专项奖补资金的账户。该账户不是被申请人沃田生物公司的自筹资金账户和对公账户。第二,案外人实施“农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拖进项目”,使用的河北省财政厅财建【2019】168号文下达的农业可持续发展专项(农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中央基建投资转款2360万和隆化县财政局2018年第四批涉农整合项目资金35000万元,这两笔专项资金。为实施农村粪污治理整县推进项目,隆化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与被申请人沃田生物公司签订《隆化县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了案外人利用县政府该笔专项资金2291.04万元,作为奖补资金。涉案账户现有的370万元资金,是案外人按照《隆化县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利用合作协议》约定的资金拨付进度拨付到涉案共管账户中的,尚不具备拨付条件的专项资金,并非被申请人沃田生物公司的自有资金。第三,按照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国家专项资金不得查封、冻结。况且,案外人与申请人联众昊德公司没有直接的业务联系和资金往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只能由被申请人自有资金解决。综上所述,为保证国家专项资金安全,顺利完成上级对专项资金的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的规定,请贵院裁定中止对以被申请人沃田生物公司名义在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共管账户存款460万元(账号:53×××44)的冻结,依法撤销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5财保174号民事裁定。 案外人隆化县农业农村局为支持其请求,提供证据如下: 一、隆化县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合作协议复印件一份; 二、隆化县财政局隆财建[2019]58号文件复印件一份; 三、隆化县农业农村局文件传阅单复印件一份; 四、2019年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表复印件一份; 五、隆化县财政局隆财农[2018]77号文件复印件一份; 六、2018年第四批整合资金项目明细表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联众昊德公司称,第一,申请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财产保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沃田生物公司2019年5月初签订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工程项目为:隆化县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申请人全面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已竣工并具备验收条件。但沃田生物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一直未付,导致申请人未能按时给付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为了保证沃田生物能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申请人能够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和向材料供应商给付材料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沃田生物公司不是国有公司,也不是国有控股公司,而是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在金融机构设立的账户系“非公性”账户。虽然是共管账户,但账户性质仍然为沃田生物公司账户,共管账户的目的是监管该笔资金用于:隆化县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使用,是对款项用途的监管。申请人不是该共管账户的主体,亦不受任何约束。同时申请人施工的工程就是隆化县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该笔款项用途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第三,该笔涉案款项性质已经属于沃田公司的资金。该笔资金如果是国家专项资金,其在以隆化县财政局账户中或农业农村局为户名的账户中属于专项资金,一旦拨付给使用该笔资金的合作施工方,其性质就不是国家专项资金了,退一步讲,就是国家专项资金也是可以冻结的,只是在扣划时审查是否用于专项事项而已。综上,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5财保174号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案外人隆化县农业农村局的异议申请。 申请人联众昊德公司案为支持其请求,提供证据如下: 一、承诺书复印件一份; 二、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 三、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复印件十八份。 被申请人沃田生物公司未对本案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联众昊德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沃田生物公司在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款项460万元(账号:账号:53×××44)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了(2020)冀0825财保1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冻结被申请人承德沃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在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款项460万元(账号:账号:53×××44)。”被申请人沃田生物公司在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账号:账号:53×××44)已被冻结存款3716042.21元。 再查明,隆化县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沃田生物公司签订《隆化县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合作协议》,项目总投资为6598.42万元,其中隆化县政府奖补资金为2991.04万元,沃田生物公司自筹资金不少于3607.8万元。具体项目建设内容为:1、中关镇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中心和郭家屯镇集中处理中心及这两个中心所覆盖的187户中小型养殖场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2、7个规模化养殖场的粪污处理,分别为承德壹号食品有限公司、隆化县吉生养殖有限公司、隆化县领富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隆化金合生物肥有限公司、隆化合鑫牧业有限公司、隆化云泉牧业有限公司、隆化冀康商贸有限公司,养殖场负责有机肥储存厂房建设,沃田生物公司负责粪污处理设施及有机肥生产设施配置;3、沃田生物公司负责26个村级收集点的建设以及相关运输设备配置。 申请人联众昊德公司与被申请人沃田生物公司签订《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工程项目为:隆化县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工程项目总价款为6598.12万元。具体项目建设内容为:1、隆化县中关镇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中心和郭家屯镇集中处理中心及这两个中心所覆盖的187户中小型养殖场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2、7个规模化养殖场(承德壹号食品有限公司、隆化县吉生养殖有限公司、隆化县领富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隆化金合生物肥有限公司、隆化合鑫牧业有限公司、隆化云泉牧业有限公司、隆化冀康商贸有限公司)有机肥储存厂房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及有机肥生产设施配置;3、26个村级收集点的建设以及相关运输设备配置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隆化县农业农村局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书、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徐树宇 审判员李满 审判员高舒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梁雪 书记员付凯
判决日期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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