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盛余与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渝民申2449号
判决日期:2021-01-19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卢盛余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八建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公司)、重庆市长寿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寿农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108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卢盛余申请再审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土建)》系卢盛余与建工八建公司签订,加盖了建工集团公司就案涉项目所刻印章,在合同上作为代理人签字的徐飞是建工集团公司案涉项目的工作人员。建工八建公司对外以建工集团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建工集团公司对发包人长寿农投公司享有工程款的收益权。故《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土建)》的相对方是建工八建公司、建工集团公司。建工八建公司员工吴艳向卢盛余支付过工程款。卢盛余已就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办理结算,有权请求建工八建公司、建工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
长寿农投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长寿农投公司与卢盛余无合同关系,已向合同相对方付款,不应对卢盛余承担工程劳务费的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卢盛余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宾
审判员米阳
审判员周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奇静
判决日期
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