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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熊伟
联系方式:023-67734562
注册时间:2016-11-09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
简介:
招标、投标技术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可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采购业务和其他国际招标采购业务,货物和服务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政府采购代理;工程招标代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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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其他申诉、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渝行申367号         判决日期:2021-01-19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简称兆科电梯公司)因诉重庆市万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简称万州区公共资源监管局)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2行终1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兆科电梯公司申请再审称,投诉处理决定程序违法。万州区公共资源监管局受理投诉之后没有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没有调取、核实情况,没有听取投诉人陈述和申辩,没有组织专家评审,没有针对投诉人主张的报价得分、技术得分进行复核,投诉处理决定实体违法。万州区公共资源监管局没有将技术评分纳入客观性评价范围明显错误,《招标文件》中技术得分十三项目都是硬性指标的评审行为,违反《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本意。一审法院审理错误。一审中归纳的争议焦点为技术得分是否属于客观性的评标行为,但是判决理由并未围绕这个焦点进行评析和判断,判决理由却认为《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客观评审范围仅限于列举事项存在认识错误,从而导致案件枉法裁判。一、二审判决驳回兆科电梯公司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提审该案。 万州区公共资源监管局答辩称,万州区公共资源监管局遵守程序规定。万州区公共资源监管局受理投诉之后,依法调取了《招标文件》《招标报告》等招投标过程相关材料,并进行查阅和核实,并听取被投诉人陈述和申辩。《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客观性评审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并不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是进行评标的法定评标主体,具有独立作出评标复核相应职权。万州区公共资源监管局没有将技术得分纳入客观评审范围,符合《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明确规定,兆科电梯公司的再审申请存在曲解和误读。兆科电梯公司的自评分只是自我评价,不能代替评标委员会作出评标复核。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兆科电梯公司的再审申请。 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涉案的招标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地规定的评分办法、评审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事项依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复核,符合法律法规和上述文件的规定。兆科电梯公司混淆了客观评审行为和客观分区别,技术得分并不包含在客观评审行为里面,兆科电梯公司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兆科电梯公司的再审申请。 重庆市三峡监狱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重庆兆科电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邬继荣 审判员张莉 审判员许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婉婷
判决日期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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