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凤玖、王某等与东营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522民初2065号
判决日期:2021-01-18
法院: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凤玖、王某、赵某1、赵某2与被告东营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并作为赵某1与赵某2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锋与芮桂珍、被告东营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坤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赵凤玖、王某、赵某1、赵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东营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向各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处理丧葬人员事宜费用等各项损失暂共计人民币60万元;2.请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特种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各原告承担保险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赵凤玖、王某、赵某1、赵某2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589062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4日1时35分许,赵某3驾驶鲁G×××××重型半挂牵引车、鲁G×××××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宋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0KV北宋824线洼张支61-25号线杆处时,与沿宋王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鲁E×××××重型半挂牵引车、鲁E×××××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致使赵某3、李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3705221202000007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3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鲁E×××××重型半挂牵引车、鲁E×××××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为东营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第三者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第三者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东营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等,原告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该赔偿,若有也应该从商业三者险里面赔偿。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方主张的数额过高。事故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需要核对公司承保的鲁E×××××重型半挂牵引车、鲁E×××××重型罐式半挂车的驾驶人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驾驶人的上岗证及营运资格证是否合格有效。若没有相关免赔事由,公司会对原告方的合理合法损失优先通过交强险予以赔付,不足部分公司承担不超过30%的赔偿责任。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公司要求进行现场调查,精神抚慰金因原告负主要责任,公司不予赔偿,诉讼费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及交警部门认定:2020年10月24日1时35分许,赵某3驾驶鲁G×××××重型半挂牵引车、鲁G×××××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宋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0KV北宋824线洼张支61-25号线杆处时驶入逆向,与沿宋王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鲁E×××××重型半挂牵引车、鲁E×××××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致使赵某3、李某当场死亡,乘坐鲁E×××××重型半挂牵引车、鲁E×××××重型罐式半挂车的林清武受伤,石清伦、石玉书房屋及物品损坏、交通设施、绿化、电力设施、光缆、车载货物等物品损坏,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编号为第370522120200000766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3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二、车辆保险情况:鲁E×××××重型半挂牵引车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处投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5万元、不计免赔险等。鲁E×××××重型罐式半挂车投保商业三者险5万元、不计免赔险等。该车还投保了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第三者险1000万元。
三、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事故车辆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105万内予以赔偿,其余部分由被告东营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赔偿。
四、垫付费用或已赔偿情况:无。
五、被侵权人情况:赵某3,1979年1月23日出生,山东省嘉祥县梁宝寺镇赵土屯村人。扶养人及被扶养人情况:赵凤玖(赵某3之父),1953年11月9日出生,赵凤玖有两名子女赵某3和赵存福;赵某3与王某有两名子女,女儿赵某1,2003年6月29日出生,儿子赵某2,2007年11月7日出生。
六、核定各项损失如下:
1.死亡赔偿金42329元×20年=846580元。
2.丧葬费84089元÷2=42044.5元(原告主张的火化费、冷冻费3510元包含于丧葬费中,不再另行计算)。
3.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赵某3因事故当场死亡,原告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结合肇事双方的过错程度,侵权人为法人的事实,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4.被扶养人生活费240579元(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本案中,三名被扶养人,除第一年的扶养费超出了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之后均在范围之内,依法计算为:赵凤玖(26731元×13年)÷2人=173751.5元;2、赵某1(26731元×1年)÷2人=13365.5元;3、赵某2(26731元×5年)÷2人=66827.5元;三人合计被扶养人生活费253944.5元,再减去超出的部分13365.5元,依法确认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40579元)。
5.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1043.73元(按照3人,3天的标准,依法计算为3人×3天×115.97元=1043.73元)。
6、办理丧葬人员住宿费、交通费5000元(赵某32020年10月24日死亡后,至2020年11月21日火化,原告及亲属多次往返嘉祥县与利津县之间,根据原告提供的部分交通费单据、就餐及加油费用,本院酌情确定住宿费、交通费为5000元)。
综上,赵凤玖、王某、赵某1、赵某2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087159元(846580元+240579元)、丧葬费4204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1043.73元、办理丧葬人员住宿费、交通费5000元,共计1155247.23元
判决结果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凤玖、王某、赵某1、赵某2各项损失472574.17元。
二、驳回赵凤玖、王某、赵某1、赵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赵凤玖、王某、赵某1、赵某2负担706元,东营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志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玲
书记员赵永杰
判决日期
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