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北方电力云顶山新能源有限公司、包头天顺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1民终17738号
判决日期:2021-01-19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吕梁北方电力云顶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包头天顺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省华隆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2民初5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梁北方电力云顶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吕梁北方电力云顶山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82084元,减半收取41042元,由吕梁北方电力云顶山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徐卫岭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轩嘉
判决日期
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