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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聚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家和
联系方式:0550-4342668
注册时间:2012-01-11
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八一定炉路
简介:
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室内装饰工程,建材销售(不含砂石开采、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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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守伦与安徽省聚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126民初2088号         判决日期:2021-01-19         法院:凤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守伦与被告安徽省聚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聚川公司”)、陈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守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松、被告安徽聚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吴守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安徽聚川公司、陈勇连带支付吴守伦工程102441元,并自2019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吴守伦经陈勇介绍,承揽了凤阳县枣巷中学教学楼的门窗制作、安装业务,该教学楼由安徽聚川公司中标承建,陈勇为实际施工人。现教学楼早已竣工并交付使用。2019年2月3日,陈勇和吴守伦进行了结算,安徽聚川公司、陈勇共欠吴守伦工程款182441元,由陈勇签字确认。后陈勇偿还了80000元,余款102441元至今没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 安徽聚川公司辩称,1、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吴守伦与安徽聚川公司没有任何直接的合同关系,刘俊系凤阳县枣巷中学综合楼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安徽聚川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涉案工程已经于2016年12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于2019年9月12日和16日,向刘俊支付了最后的工程款,因此安徽聚川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对安徽聚川公司的诉讼请求。 陈勇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于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4月,安徽聚川公司以招标的方式,中标了凤阳县枣巷中学教学楼工程。安徽聚川公司承包了该项目后,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为刘俊。 刘俊在施工过程中,将部分工程交由陈勇承建。陈勇将其中的门窗制作、安装工程,交由吴守伦承揽,陈勇与吴守伦之间没有签订承揽合同。2016年7月,吴守伦按照陈勇的要求,将承揽的门窗制作、安装工作完成。后陈勇与吴守伦进行了结算,2019年2月3日,陈勇出具结算单一张,载明“枣巷中学180×220×48=190.8280×220×40=246.4180×260×5=23.4180×350×6=37.8180×340×3=18.36180×250×1=4.5总计521.26×350元¥182441元枣巷中学门窗陈勇(签名)2019.2.3”。 陈勇出具条据后,支付了80000元款项,其余102441元经催要未果,吴守伦遂起诉来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吴守伦承揽合同款项10244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守伦对被告安徽省聚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1262.50元,由被告陈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睿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怀国
判决日期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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