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召庆、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闽民申2925号
判决日期:2021-01-18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孙召庆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禹公司)、许少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民终1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孙召庆申请再审称,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法提审。(一)原判决未依法认定被申请人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系东禹公司承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东禹公司应当共同与许少辉对孙召庆承担直接清偿责任,二审判决未依法认定东禹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工程量错误。1.孙召庆在一审法院提供的《团结水库加固工程大坝高压灌浆钻孔日记》以及二审法院许少辉提供的2019年6月27日连城县四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孙召庆完成的工程量为2853.9米。2.孙召庆在一审法院提供的《连城县县四堡乡团结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第八条工程结算2工程量计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现场签证资料结算的约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确认涉案工程量为2853.9米。3.二审法院仅凭龙岩市水利局岩水利(2011)6号《关于印发<连城县团结水库除险加固主体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的通知》中,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不确定性描述的工程量,来确定本案工程量为2234.85米,缺乏基本事实证据证明,严重忽略了实际施工中形成的工程量。“团结水库”因当时急于蓄水,在工程量接近完工时进行验收(2010年11月23日),而孙召庆实际上是2010年11月27日才全部完工,因此许少辉采用验收鉴定为中统计工程量作为验证依据不准确。报告中两次关于工程量的描述数值不一致,说明该验收在工程尚未完全结束又基于蓄水的情况下所做验收,两个数据均不可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4.工程结算系东禹公司、许少辉一方与业主之间进行,有关资料由东禹公司、许少辉一方掌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应当由东禹公司、许少辉承担不利后果。(三)涉案工程价款的认定应为2853.9米*230元/米=656397元,扣除许少辉预支付的工程款项488120元,东禹公司、许少辉尚欠工程款168277元未付
判决结果
驳回孙召庆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陈恩强
审判员黄曦
审判员郑鸿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叶锦
判决日期
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