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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厚军
联系方式:020-83199660
注册时间:1960-01-01
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080号(自编1栋)26楼
简介:
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机械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自有设备租赁(不含许可审批项目);混凝土预制件销售;建筑物自来水系统安装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建材、装饰材料批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生产混凝土预制件;房屋租赁;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作业);砼结构构件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起重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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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34208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304执34208号         判决日期:2021-01-18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锐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春生、深圳市中侨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74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63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631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63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陈锐本次交通事故损害应得赔偿1162316元;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63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锐315094.8元;五、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631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唐春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陈锐695221.2元;六、驳回陈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168690元(含诉讼费)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履行执行款112372.4元、诉讼费630元、执行费1585.59元;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执行款316252.77元、诉讼费1791元、执行费4643.79元;唐春生、深圳市中侨货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执行款697411.15元、诉讼费3953元、执行费4643.79元。2021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以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春生、深圳市中侨货运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
判决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7443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执行员路来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政瑛
判决日期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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