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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大自然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生梁
联系方式:13107581539
注册时间:2014-04-10
公司地址: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古鄯镇夏家河村
简介:
果蔬种植、销售;粮油、调味品销售;饲草收购、销售;农牧机械零配件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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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民和大自然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2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青0222民初3048号         判决日期:2021-01-18         法院: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诉被告民和大自然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张某2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民和大自然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张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机械费13.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至2017年下半年,被告张某2担任被告民和大自然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被告民和大自然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租用原告的挖掘机和装载机用于修建厂房,2017年9月10日被告张某2给原告书写欠条一份,记载:本公司自2014年至2017年9月10日止,使用原告挖掘机和装载机修建厂房,经结算尚欠原告款项13.8万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民和大自然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被告张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2.被告张某2出具的欠条一份、原告与被告张某2的短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U盘)各一份,上述证据被告虽缺席未质证,但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3.被告民和大自然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一份,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4.证人张某3、张某4、杨某的证言,该上述证言相互之间及与其他证据之间均相互印证,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证据和原告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至2017年下半年,被告张某2担任被告民和大自然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被告民和大自然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租用原告的挖掘机和装载机修建厂房,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13.8万元,至今未付
判决结果
被告民和大自然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张某2共同给付原告租赁费13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被告民和大自然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和张某2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真 审判员黄生良 人民陪审员张建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高昭燕 书记员马银涛
判决日期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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