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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方式:0755-82026586
注册时间:2005-09-28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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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与张秀根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2民初40777号         判决日期:2021-01-18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与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汽车公司)、被告张秀根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2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证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海、张晓濛,被告华泰汽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卉羽、张新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秀根经本院依法送达出庭传票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证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泰汽车公司、张秀根共同向证券公司支付债券本金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3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起算,按照年利率7.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华泰汽车公司、张秀根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以3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算,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华泰汽车公司、张秀根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事实与理由如下: 证券公司为“中投汇盈债券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2016年9月12日和2016年11月3日,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购买了华泰汽车公司发行的“2016年度第一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6华泰01”,债券代码136378)70万张,面值100元/张,合计本金7000万元。“16华泰01”债券发行说明书等文件载明,债券面值为100元/张,年利率为6.2%,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三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2019年3月4日,华泰汽车公司发布《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16华泰01”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将债券存续期后2年(自2019年4月14日起)的票面利率上调为7.20%,并告知投资者有权选择在2019年4月15日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华泰汽车公司。证券公司决定将持有的70万张债券全部回售给华泰汽车公司,并于2019年3月5日提交了“16华泰01”回售登记,行使回售选择权。 因华泰汽车公司资金困难,无法兑付全部的债券回售申请,经协调,在张秀根同意追加保证承诺的情况下,证券公司与华泰汽车公司、张秀根签署《16华泰01交易及保密协议》,约定证券公司撤回“16华泰01”本金3500万元的回售申请,但华泰汽车公司及张秀根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分期指定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购买撤回的35万张债券。前述协议还约定了违反相应约定的违约责任。 之后,华泰汽车公司、张秀根并未履行《16华泰01交易及保密协议》的约定,故证券公司提起诉讼。 证券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证据一、《中投汇盈债券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证据二、《关于核准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投汇盈债券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证据三、《证券账户卡》; 证据四、《中投汇盈债券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公告》; 证据五、《关于核准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 证据六、《深圳证监局关于核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变更(备案)通知书; 证据七、投资者证券持有信息两份; 证据八、《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16华泰01”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 证据九、2019年3月5日指令委托信息; 证据十、《16华泰01债券交易及保密协议》; 证据十一、《关于撤销“16华泰01”回售申报的申请》; 证据十二、《关于“16华泰01”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结果公告》; 证据十三、律师函。 华泰汽车公司认可证券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十的合法性,不认可证据十三的证明目的。本院对证券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华泰汽车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证券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一、证券公司所依据的《16华泰01债券交易及保密协议》应为无效合同,该协议第六条约定甲方乙方及丙方就本协议项下所有交易事项附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任何公开和非公开场合讨论,传播,散布相关信息,该条约定导致该协议违反了《证券法》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九条“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第四十条“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0条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16华泰01债券交易及保密协议》违反的《证券法》第三条属于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情形,违反的《证券法》第三十九条属于交易场所违法的情形,违反的《证券法》第四十条属于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情形。综上所述,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相关规定,《16华泰01债券交易及保密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第二、华泰汽车公司认为证券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证券公司的损失即为债券的利息,对于该部分利息,证券公司已经进行了主张,华泰汽车公司支付的利息已经弥补了证券公司的损失,因此,华泰汽车公司认为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超过债券利息的30%,即应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化2.16%的标准计算。此外,证券公司关于利息加违约金的主张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依照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证券公司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法院应当予以调减。 张秀根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华泰汽车公司、张秀根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关于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持有“16华泰01”债券的事实。 2009年,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核准设立中投汇盈债券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11年,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证券公司之名称。 2019年3月1日,证券公司作为中投汇盈债券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持有“16华泰01”债券7000万元。 2019年3月4日,华泰汽车公司发布《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16华泰01”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公告称:“16华泰01”债券,代码136378,票面年利率为6.20%,在存续期的前3年保持不变,存续期的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至7.20%;“16华泰01”投资者有权在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2019年4月15日)将持有的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回售登记日期为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8日;回售价格为100元/张;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 2019年3月5日,证券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全部7000万元的债券申报回售。 2019年4月4日,证券公司与华泰汽车公司、张秀根签订《16华泰01债券交易及保密协议》,约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购买了华泰汽车公司发行的“16华泰01”债券70万张,合计本金7000万元,2019年3月4日,证券公司按照回售公告提交了“16华泰01”债券的全额回售申请,回售本金7000万元;根据华泰汽车公司公告,“16华泰01”债券的回售总额(债券本金总额)为1534808000元;现证券公司于2019年4月4日至4月11日之间撤回“16华泰01”债券的部分回售申请,撤回本金为3500万元。 第二,如果证券公司撤回了本金为3500万元的回售申请,华泰汽车公司和张秀根对证券公司持有的剩余部分“16华泰01”债券负有如下连带义务:若本次“16华泰01”最终公告的回售金额大于8.44亿元,则华泰汽车公司及张秀根应指定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于最终的“16华泰01”债权回售情况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周内以100元/张的交易净价购买证券公司持有的C万元面值的债券(C=最终回售金额/153480*7000-3500,单位为万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以90元/张的交易净价购买证券公司持有的1000万元面值的债券,于2019年5月31日前以90元/张的交易净价购买证券公司持有的剩余债券,最终实现第三方将证券公司持有的债券全部购买完毕。 第三,如果华泰汽车公司及张秀根未成功指定第三方完成上述交易,华泰汽车公司及张秀根有义务向证券公司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按照华泰汽车公司及张秀根延迟履行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第四,华泰汽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秀根,自愿对证券公司所持的“16华泰01”债券承担个人无限责任连带还款义务,如果华泰汽车公司、张秀根未能指定第三方完成交易,张秀根将于2019年5月31日前自愿向证券公司支付未完成交易部分的全额本金及按年化7.2%加计持有期间的对应利息,作为债券到期兑付的保证。 第五,若“16华泰01”到期违约或华泰汽车公司未及时履行本次回售及后续回售义务的,张秀根应当向证券公司偿还“16华泰01”全部债券本金及利息。 第六,张秀根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以证券公司未获得清偿的债券本息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 《16华泰01债券交易及保密协议》签订后,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了其持有的面值为3500万元的“16华泰01”债券回售申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信息表显示,截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之日,证券公司仍持有“16华泰01”债券3500万元。 2019年4月12日,华泰汽车公司发布公告称,“16华泰01”债券回售申报金额为847340000元。 华泰汽车公司与张秀根未按照《16华泰01债券交易及保密协议》约定指定第三方购买任何证券公司持有的债券,亦未向证券公司支付剩余3500万元债券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秀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债券本金35000000元,并支付债券利息(以实际未付债券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的标准,自2019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秀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以364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以1364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未付债券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秀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5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秀根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被告张秀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的权利
合议庭
审判员高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冬冬
判决日期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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