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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
联系方式:0532-88183597
注册时间:1998-01-19
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山川路1860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景观工程、文物保护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工程总承包;市政工程总承包;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项目管理及代建;工程设计、科研、检测、咨询服务;绿色节能建筑(含装配式建筑)的研发、施工、技术咨询、节能评估;节能建筑材料的研发、设计与销售;节能建筑技术咨询;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门窗制作与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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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波与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703民初2532号         判决日期:2021-01-15         法院: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波诉被告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被告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峰、李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丁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3日,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精诚消防胶州分公司)与被告签订《潍北监狱九标段四号加工车间施工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精诚消防胶州分公司承包施工被告处潍北监狱九标段四号加工车间工程。实际上,原告挂靠精诚消防胶州分公司,借用公司资质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了施工。原告施工结束后,被告拒绝出具工程量确认单,也拒绝进行对账。现该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已支付工程款620000元,尚欠工程款230000元未付。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第一,被告系与精诚消防胶州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原告仅是工地代表,不是合同的签订主体,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作为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涉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014年7月14日至2014年8月31日,截止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被告与精诚消防胶州分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精诚消防胶州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及竣工验收等,给被告造成了严重损失。若原告认可其是合同的履行主体之一,应对上述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留追究原告违约责任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交《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一宗,欲证实:原告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20000元。经质证,被告对该宗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原告并非实际施工人。因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两份证据中载明的内容,本院认定2014年7月13日,被告与精诚消防胶州分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李庆峰向原告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打款620000元的事实。因李庆峰系被告处职工,且其作为本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庆峰向原告打款行为可视为被告向原告付款。 原告提交谈话录音及整理资料一宗,欲证实:原告系工程实际施工人,并一直向被告主张欠付的工程款。经质证,被告对录音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系非法录音。经审查,该份录音中记录原告向被告处主张欠付工程款,双方谈话内容与本案案情有关联,被告亦无证据证实系非法录音,本院对该份录音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原告的该证明目的予以采信。 原告提交精诚消防胶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实:原告系涉案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与精诚消防胶州分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经质证,被告对该份证明不认可。因该份证明由精诚消防胶州分公司加盖了公章,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本院对该份证明予以采信,认可原告系实际施工人,挂靠精诚消防胶州分公司资质进行了施工。 被告提交《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收据两份,欲证实:合同签订主体系被告与精诚消防胶州分公司,并非原告,原告仅系工地代表、合同经办人;被告已向精诚消防胶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630000元,因施工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扣除违约金后被告不拖欠工程款等。经质证,原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自己系工程实际施工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7月13日,被告与精诚消防胶州分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潍北监狱九标段四号加工车间工程的“消防喷淋和消防报警所包含的人工费、材料费、资料费、验收费、措施费等所有工程(不含税金)”发包给精诚消防胶州分公司施工,该工程总造价为850000元,原告系工地代表。另,原告作为委托代理人、合同经办人在合同中签字,并将个人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高密支行人民大街分理处)及账号(6227××××丁波)附在合同落款中。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现该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 另查明,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2月6日期间,被告向原告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6227××××支付工程款五笔,共计620000元。2017年6月21日,原告就欠付的工程款与被告当面协商未果。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涉案工程未经招投标程序,原告认可被告已付工程款630000元,被告认可涉案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
判决结果
被告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丁波欠付的工程款2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丁波承担103元,由被告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272元;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牟爱平 人民陪审员赵清萍 人民陪审员徐立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延宏 书记员杨甜甜
判决日期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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