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福建朝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闽0426执126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15
法院:尤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朝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9)闽0426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金额45000元及利息,现均尚未执行到位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并依法查封,该财产另案拍卖处置。
4.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及下落情况。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电话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意见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闽0426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罗世生
审判员陈新鑫
审判员吴智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孝坤
判决日期
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