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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尤溪县乾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建弟
联系方式:13950928061
注册时间:2003-01-06
公司地址:福建尤溪经济开发区城西园
简介:
气流纺纱、环锭纺纱、坯布生产;纱、坯布及其他纺织品、纺织原料(不含危险品)、纺织配件及机器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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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尤溪县乾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尤溪县强新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426民初1811号         判决日期:2021-01-15         法院:尤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恒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尤溪县乾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乾盛公司”)、福建省尤溪县强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新公司”)、福建省尤溪县丰华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公司”)、福建省三明市明江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江公司”)、吴建弟、陈厚杰、陈秀琴、陈知年、纪翠英、张德权、陈绍铭、韩银妹、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尤溪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乾盛公司、强新公司、丰华公司、明江公司、吴建弟、陈厚杰、陈秀琴、陈知年、纪翠英、张德权、陈绍铭、韩银妹、第三人建行尤溪支行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明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乾盛公司返还代偿款本金1736216.37元及利息68490.70元(其中代偿款本金42072.44元自2015年3月6日起计算,本金1694143.93元自2019年10月23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6%暂算至2020年5月11日止,之后的利息仍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强新公司、丰华公司、明江公司、吴建弟、陈厚杰、陈秀琴、陈知年、纪翠英、张德权、陈绍铭、韩银妹在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份额内对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乾盛公司支付原告律师服务费6000元;4.由所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函费用。事实和理由:乾盛公司因资金短缺,向第三人建行尤溪支行申请贷款,第三人分别于2014年9月28日、2014年11月27日、2014年12月23日与乾盛公司签订三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共计向乾盛公司发放贷款本金10713000元,原告提供7400000元最高额保证担保,被告二至被告十二为乾盛公司的该笔贷款分别在不同的最高额保证限额内提供担保。乾盛公司收到贷款后,未能依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向第三人偿还借款及利息。第三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尤溪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及本案被告。2015年10月30日,尤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尤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为乾盛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截至2019年10月共代偿款项1736216.37元。原告认为,被告二至被告十二与第三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是由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依据《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取得向被告一乾盛公司追偿全部代偿款及向本案被告二至被告十二主张在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内承担清偿责任的权利,被告一还应当支付原告律师服务费6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乾盛公司、强新公司、丰华公司、明江公司、吴建弟、陈厚杰、陈秀琴、陈知年、纪翠英、张德权、陈绍铭、韩银妹未作答辩。 建行尤溪支行未作陈述。 明恒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民事起诉状、(2015)尤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客户专用回单、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发票、代偿协议书,本院依职权调取了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8月23日,建行尤溪支行与吴建弟、陈厚杰、陈秀琴、陈知年、纪翠英、张德权、陈绍铭、韩银妹签订编号为2013年建明尤自高保字12号《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吴建弟、陈厚杰、陈秀琴、陈知年、纪翠英、张德权、陈绍铭、韩银妹愿意为乾盛公司连续办理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国内保理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乾盛公司在2013年8月23日至2015年8月23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6000000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乾盛公司应向建行尤溪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建行尤溪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间按建行尤溪支行为乾盛公司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乾盛公司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建行尤溪支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014年9月26日,建行尤溪支行与明江公司、明恒公司、强新公司、丰华公司分别签订编号为2014建明尤高保字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014建明尤高保字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014建明尤高保字1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014建明尤高保字1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明江公司、明恒公司、强新公司、丰华公司愿意为乾盛公司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乾盛公司分别在2014年9月26日至2015年9月26日、2014年9月26日至2015年9月26日、2014年9月13日至2015年9月13日、2014年9月22日至2015年9月22日签订的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分别为7400000元、7400000元、11600000元、11700000元,如明江公司、明恒公司、强新公司、丰华公司根据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乾盛公司应向建行尤溪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建行尤溪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间按建行尤溪支行为乾盛公司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乾盛公司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建行尤溪支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2014年9月28日,建行尤溪支行与乾盛公司签订编号为2014年建明尤流贷字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4769000元;借款用途为偿还编号为2014年建明国信开字2号《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借款期限12个月,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8.4%,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结息日为每月20日;乾盛公司应在结息日向建行尤溪支行支付到期利息;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金;乾盛公司违约的,建行尤溪支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乾盛公司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等。 2014年11月27日,建行尤溪支行与乾盛公司签订编号为2014年建明尤流贷字1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2559000元;借款用途为偿还编号为14建明尤兑32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借款人所欠逾期垫款债务;借款期限12个月,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84%,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结息日为每月20日;乾盛公司应在结息日向建行尤溪支行支付到期利息;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金;乾盛公司违约的,建行尤溪支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乾盛公司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等。 2014年12月23日,建行尤溪支行与乾盛公司签订编号为2014年建明尤流贷字2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3385000元;借款用途为偿还编号为14建明尤兑32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借款人所欠逾期垫款债务;借款期限12个月,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结息日为每月20日;乾盛公司应在结息日向建行尤溪支行支付到期利息;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金;乾盛公司违约的,建行尤溪支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乾盛公司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等。 建行尤溪支行在上述三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签订当日分别将借款发放至乾盛公司指定的账户。 2015年3月6日,明恒公司代乾盛公司支付利息42072.44元。 2015年10月30日,本院对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尤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福建省尤溪县乾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借款本金10713000元及利息,福建省三明市明江化纤有限公司、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共同在7400000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福建省尤溪县乾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福建省尤溪县强新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11600000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福建省尤溪县乾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福建省尤溪县丰华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11700000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福建省尤溪县乾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吴建弟、陈厚杰、陈秀琴、陈知年、纪翠英、张德权、陈绍铭、韩银妹对上述债务在16000000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福建省尤溪县乾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等等。 2015年12月1日,明江公司(甲方)、明恒公司(乙方)、建行尤溪支行(丙方)共同签订《代偿协议书》,协议内容:一、甲、乙方共同对乾盛公司所欠丙方的债务按保证余额6968157.71元履行代偿责任,不得以其实际履行代偿责任数额总和超过双方内部约定各自承担份额为由拒绝丙方要求其全部代偿的请求,因此产生的争议,由双方自行解决…五、甲、乙双方承担代偿责任后,均有权向债务人乾盛公司追偿,还有权依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其他保证人之间的约定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份额等等。 2019年10月23日,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明恒公司、明江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处置了明恒公司的财产,因建行尤溪支行对被执行人明恒公司享有债权,参与了该案分配,分得债权1694143.93元。明恒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委托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花费律师费6000元
判决结果
一、福建省尤溪县乾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代偿款1736216.37元及该款的利息(其中代偿款42072.44元自2015年3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代偿款1694143.93元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 二、福建省三明市明江化纤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福建省尤溪县乾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向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承担50%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18元,由福建省尤溪县乾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蒋满颖 人民陪审员蔡光昌 人民陪审员谢李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世明
判决日期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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