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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43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凡进
联系方式:0476-3323008
注册时间:1993-06-11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煤炭生产、洗选加工、销售(仅限分公司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矿山设备、材料、配件、废旧物资销售;餐饮服务、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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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老公营子煤矿与张玉广、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内04民终4076号         判决日期:2021-01-15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老公营子煤矿(以下简称老公营子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张玉广,原审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庄能源公司)、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下坎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下坎子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3民初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老公营子煤矿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在本案诉讼前,上诉人已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补偿了被上诉人的全部损失,一审判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018年11月,上诉人与张玉广就塌陷损失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第三条第6款约定“乙方在安全上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人、畜、车辆等安全撤出塌陷补偿范围内,拆除清理工作完成后,不得再进入塌陷范围,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负责”。依据上述约定,上诉人给予张玉广补偿后,张玉广不得再进入塌陷土地范围,不进入塌陷范围就不能耕种土地,便不存在损失,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此外,协议第三条第7款约定“甲方进行补偿后,此次塌陷事项彻底解决,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追究甲方责任”,虽然张玉广以预期损失为由诉讼,但“预期损失”也属于协议“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追究甲方责任”中的“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被上诉人的诉讼行为,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二、上诉人已就本案涉诉塌陷土地的损失进行了全额补偿。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下坎子村委会已就本案涉诉塌陷地的损失签订了补偿协议,对塌陷土地的损失给予了补偿。上诉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政办发【2018】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向下坎子村委会一次性支付了25年土地预期收益损失补偿费,在协议第三条第2款中约定“乙方在安全上要采取相应措施,人、畜、车辆等不得进入该塌陷补偿范围内”,依据上述约定,土地已是塌陷区,补偿完毕后不能再进行耕种,不存在现实损失。土地为村民集体所有,下坎子村委会为合法的受补偿主体,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也应由村民集体决定,上诉人与下坎子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三、一审法院未能就塌陷地是否应继续耕种、上诉人是否已就塌陷土地进行了补偿、下坎子村委会与张玉广之间是否依然存在土地承包关系等事实问题进行认定。一审中下坎子村委会主张已与张玉广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张玉广在一审中提交的承包合同第七条也明确约定:采矿塌陷后解除承包关系,剩余承包期的承包费用返还给张玉广,一审法院并未就上述事实进行审理认定。上诉人已将土地预期收益的补偿款支付给下坎子村委会,下坎子村委会是否为有权受偿主体,若下坎子村委会为有权受偿主体,张玉广重复主张塌陷赔偿的行为如何依法处理,一审法院未进行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张玉广再次获得赔偿,下坎子村委会获得重复补偿的事实应如何处理,一审法院也未进行认定。上诉人与下坎子村委会、上诉人与张玉广签订的补偿协议中均约定,补偿后不得出入塌陷土地区域,此项义务为下坎子村委会、张玉广遵守协议获得补偿应履行的义务,上诉人已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义务,下坎子村委会及张玉广应履行义务不再进行耕种,故并不存在现实损失的问题,对此一审法院也未结合协议约定就相关事实进行正确认定。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张玉广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08年2月4日,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下坎子村委会签订了《农场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从2008年2月4日至2028年2月4日,因上诉人开采煤炭造成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下坎子村的部分土地塌陷(其中包含被上诉人承包地中的12.87亩),2018年11月4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了《老公营子煤矿补偿元宝山区风水沟镇下坎子村土地塌陷附着物及种植物协议书》,对被上诉人塌陷土地附着物进行了赔偿,以上事实上诉人均予以认可。上诉人亦提到协议第三条第六款约定“乙方在安全上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人、畜、车辆等安全撤出塌陷补偿范围内,拆除清理工作完成后,不得再进入塌陷范围,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负责”,基于该规定被上诉人在剩余的承包期内将不能耕种,因上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被上诉人在剩余承包期限内不得耕种而造成的损失,由侵权人赔偿合情合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被上诉人对因塌陷造成的经营收益损失有相关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承包人享有的权利,其中第二款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有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故因上诉人原因造成的经营收益损失,被上诉人有赔偿请求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被上诉人的经营收益损失应得到支持。 平庄能源公司述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矿方对土地和附着物的补偿属于损失补偿,塌陷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依然归村所有,矿方依据内蒙古政府下发的文件对塌陷土地给予了25年的补偿,损失补偿标准是高于本案的评估报告的损失标准。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矿山企业最终必须对矿山进行恢复治理,土地恢复治理完成后,土地可以由下坎子村委会正常使用,对此,自然资源局向我公司收取了土地治理保证金,确保土地能得到恢复处理。一审判决是对土地进行两次的重复补偿,按照与下坎子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如果25年以后土地没有恢复处理,矿和我公司应该再给补偿,但是就目前情况看,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在同一地块重复给两次补偿没有相应依据,且依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其与下坎子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被上诉人不具有主张赔偿的诉讼主体资格。请求依法改判。 下坎子村委会述称,当时下坎子村委会与张玉广有协议,约定塌陷地补偿费给下坎子村委会,下坎子村委会给承包人退承包费,可以终止合同。以前有类似案子,赖国军打过这个案子,下坎子村委会让把地退回来,张玉广不退。 张玉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平庄能源公司、老公营子煤矿向原告支付赔偿款7882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2月4日,原告与被告下坎子村委会签订了《农场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下坎子村委会62.92亩土地种植葡萄,承包期限20年,即从2008年2月4日至2028年2月4日止,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的承包费已经一次性交清。因被告老公营子煤矿开采煤炭,造成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下坎子村的部分土地塌陷,其中包括原告承包土地中的12.87亩土地塌陷,2018年11月4日,被告老公营子煤矿与原告签订了《老公营子煤矿补偿元宝山区风水沟镇下坎子村土地塌陷附着物及种植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对原告塌陷土地上的附着物大棚及种植的葡萄秧苗进行了补偿,并约定补偿后,此次塌陷事项彻底解决,原告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追究被告老公营子煤矿的责任,不得干扰影响老公营子煤矿的正常生产经营。在该协议中并未约定对原告剩余承包期限的种植收益进行赔偿。协议签订后,被告老公营子煤矿按协议的约定支付给了原告附着物及种植物的补偿款。同时,被告老公营子煤矿与被告下坎子村委会签订了《老公营子煤矿补偿元宝山区风水沟镇下坎子村塌陷地协议书》,约定本次补偿土地面积207.47亩,补偿的标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文件的规定进行的补偿,并约定补偿区域进一步塌陷时将不再进行补偿,如果国家政策要求对塌陷地必须征用时,本次补偿费用抵顶征地时的土地补偿费。该协议签订后,被告老公营子煤矿按协议的约定支付给了被告下坎子村委会土地补偿款。原告因造成其承包土地塌陷的老公营子煤矿未对其承包期限内的种植收益进行赔偿而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老公营子煤矿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被告平庄能源公司赔偿其承包期限内的种植收益损失。根据原告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赤峰大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剩余承包期限内种植玉米的收益损失进行评估,赤峰大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原告承包的12.87亩土地在承包期内(2019年至2028年2月4日)种植玉米的收益损失评估参考值为人民币7882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老公营子煤矿签订的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该协议中仅约定的是对原告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大棚及种植的葡萄秧苗的补偿,并没有对原告剩余承包期限的收益损失进行赔偿,协议书第三条第七项中约定的也是在补偿后,原告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追究被告老公营子煤矿的责任,不得干扰影响老公营子煤矿的正常生产经营,而双方约定的补偿事项有遗漏,并没有对收益损失约定如何赔偿,故此次塌陷事项并未彻底解决,原告仍旧有权利就未解决的事项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未主张被告下坎子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平庄能源公司、老公营子煤矿提出原告申请的赔偿应向下坎子村委会进行主张于法无据,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老公营子煤矿是造成原告土地塌陷的责任人,其能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平庄能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老公营子煤矿因开采煤炭,导致原告承包经营的部分土地塌陷,造成承包期限内的收益损失,被告老公营子煤矿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老公营子煤矿赔偿原告张玉广12.87亩土地在承包期内的收益损失788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二、驳回原告张玉广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直接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3民初88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张玉广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71元,鉴定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71元,合计8542元,由被上诉人张玉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徐国坤 审判员张伟波 审判员韩尚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徐少华 书记员刘应锦
判决日期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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