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虎、中国民航大学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津03民监4号
判决日期:2021-01-15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诉人赵虎因与被申诉人中国民航大学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的(2019)津03民终865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津检三分院民监[2020]12830000050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王兵
审判员朱靖
审判员周锦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郭吉泉
书记员李洋
判决日期
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