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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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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报废车辆金属回收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粤03行终1500号         判决日期:2021-01-14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河源市报废车辆金属回收公司因诉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司法行政投诉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初7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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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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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初729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河源市报废车辆金属回收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河源市报废车辆金属回收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及本院分别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成明 审判员杨宝强 审判员伍建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林艾
判决日期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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