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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709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德良
联系方式:023-47688217
注册时间:1981-12-01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中兴二路2号
简介:
设计、开发、制造、销售:水轮机、发电机、调速器及其辅助设备、励磁及控制设备、监控系统、阀门、水工机械、高压电器设备、低压电器及元件、泵、电动机及辅助设备、轨道交通机电产品(不含车辆及发动机);电站设备安装;水力发电设备维护及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道路普通货运;从事建筑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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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昭通滇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9200)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6民初842号         判决日期:2021-01-14         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水轮机公司)与被告昭通滇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川能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2日、202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水轮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王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滇川能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因疫情防控需要,扣除部分审限;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案涉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庆水轮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82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以18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2倍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云南昭通市核桃树水电站3×3.2MW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合同文件》(合同编号:2016-XS-13),约定被告作为买方向原告订购2套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合同总价为2200000元,并约定了供货范围、付款方式、交货和运输、交付时间、争议解决等内容。2016年9月2日,双方签订《云南省昭通市核桃树水电站3×3.2MW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调整器及励磁系统设备经济合同》(合同编号:2016-XS-13-A),合同价为400000元。2016年11月7日,双方又签订《云南省昭通市核桃树水电站3×3.2MW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补充协议》,约定主机合同总价增加340000元,辅机合同总价增加4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机器设备的生产,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且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滇川能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日,原告重庆水轮机公司(卖方)与被告滇川能源公司(买方)签订《云南昭通市核桃树水电站3×3.2MW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合同文件》(合同编号:2016-XS-13),约定:“……三、合同设备及价格3.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表格略,水轮机、发电机、自动化元件及测温制动屏各2件,共计220万元)……3.4本合同设备不含运杂及保险费,为买方自行到工厂提货的价格……五、付款方式……5.3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7天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44万元)作为预付款,卖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收据给买方。5.4进度款:合同签订后,于2016年11月份,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66万元)作为进度款,卖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收据给买方。5.5提货款:根据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全部生产完成,在收到卖方提货通知后7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5%作为提货款(即77万元),卖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收据给买方……以上款项总额为220万元人民币。如买方逾期付款,应按应付款额从逾期之日起向卖方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2倍的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支付日止……6.1.1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均在卖方工厂交货。6.1.2卖方应在交货前15天通知买方派员提货,货到工地现场后,由买方提前5天通知卖方前往工地与买方人员一道开箱进行交接验收,保证货物的完整性……3.2.2设备交货进度(表格略,均为2017年2月15日)”。 2016年9月2日,原告(供方,乙方)与被告(需方,甲方)签订《云南省昭通市核桃树水电站3×3.2MW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调整器及励磁系统设备经济合同》(合同编号:2016-XS-13-A),约定:“……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产品价格(表格略,全数字式机组微机调整器、励磁装置、双微机励磁装置、励磁变压器各2台(套)、备品备件及工具1套,共计40万元)……第四条交货进度及交货地点1.全部设备于2017年2月15日交货。2.交货地点:电站工地。第五条产品包装及运输……2.产品具备发运条件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安排接受货物。3.机组运输方式为:甲方自提……第八条付款方式1.合同签定(订)后7日内,甲方即付合同总价的30%给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合同生效;2.提货前,甲方即付合同总价60%给乙方,款到发货……”。 2016年11月7日,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针对以上两份协议签订《云南省昭通市核桃树水电站3×3.2MW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补充协议》,约定:“……一、合同价格及供货范围变化采用每台机组增加一套调压阀的方案与原合同方案相比;(1)合同总价较原合同总价增加34万元;(2)调速器配置发生变化;(3)供货范围发生变化。2.1、合同价格的变化(表格略,水轮机、发电机、自动化元件及测温制动屏、励磁系统维持不变,改变原调速器配压阀配置,总价由原合同约定的260万元调整为294万元)……三、付款的变化3.1、主机合同付款的变化主机合同较原合同总价增加30万元,即新合同总价为贰佰伍拾万元,具体的付款变化如下:3.1.1、预付款:……由于买方已经支付了34万元的预付款……在签订本补充合同后7天内买方需补充支付16万元……3.1.2、进度款:合同签订后,于2016年11月份,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75万元)作为进度款……3.1.3、提货款根据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全部生产完成,在收到卖方提货通知后7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5%作为提货款(即87.5万元)……3.2、励磁装置、调速器合同付款的变化励磁装置、调整器合同较原合同总价增加4万元,即新合同总价为肆拾肆万元整,具体的付款变化如下:3.2.1、……由于买方未支付原合同12万元的预付款……在签订本补充合同后7天内买方支付13.2万元……3.2.2、提货前,甲方即付合同总价60%给乙方(即26.4万元),款到发货……”。 原告按照案涉3份合同的约定完成相关机器设备的生产,经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设备的市场价值(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7月30日)为1587200元。上述设备现存放于原告处。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共计1120000元。为进行上述鉴定,原告向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交纳鉴定费12600元。 2017年1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传真,称根据电话沟通结果,将案涉设备的交货期调整至2017年5月初,对此进行书面确认。2017年2月16日,原告内部文件显示:“根据与业主的再次沟通联系落实……核桃树电站全部设备交货时间为2017年4月中旬。请运行部按此安排生产计划”。2017年4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传真,称根据现场进度情况,经双方协商,机组2台机交货时间调整为2017年7月底。2018年9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传真,主要载明:“……鉴于我司目前不清楚贵司相关设备提货计划,对该项目的设备生产制造实施工作产生严重影响,敬请贵司结合电站现场施工情况,于2018年9月10日前提供确切的设备交付计划,以便我公司开展有关设备的供货工作。根据补充协议相关条款,主机合同增加的16万元预付款及9万元的进度款差额尚未支付;辅机合同增加的1.2万元预付款尚未支付,共计26.2万元,敬请于2018年9月15日前支付上述所有款项,并提供剩余合同款项的支付计划,以便贵我双方更好的履行合同……”。 2020年3月10日,原告在《中国商报》以公告方式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载明双方签订案涉3份合同及被告欠付其货款182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情况,并通知解除上述合同,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20000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结果
一、被告昭通滇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损失2328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80元,减半收取计10590元,由被告昭通滇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鉴定费12600元,由被告昭通滇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由其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吕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贺乃陈 书记员陈沫言
判决日期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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