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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82725万元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注册时间:1995-07-31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简介:
一、人民币特种股票、人民币普通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经纪业务;二、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自营业务;三、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四、基金的发起和管理;五、企业重组、收购与合并顾问;六、项目融资顾问;七、投资顾问及其他顾问业务;八、外汇买卖;九、境外企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产管理;十、同业拆借;十一、客户资产管理。十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十三、融资融券业务;十四、代销金融产品;十五、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十六、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十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十八、股票期权做市业务;十九、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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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0304民初9325号         判决日期:2021-01-14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信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就涉案侵权行为,向两原告赔偿侵权损失8400元,以及两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1818元,共计10218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中金公司是中金研究报告的著作权人,原告中金公司深圳分公司是中金研究报告的非专有使用权人。1997年原告中金公司设立中金研究部,中金研究部目前有百余名分析师,均是具有丰富从业经历和很高业务水准的专家。为了向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中金公司一方面以周报、月报等方式撰写专题报告,另一方面紧跟市场变化,对国内外关注的重点行业和热点个股提供实时分析研究报告。中金研究报告依中金公司的意志进行规划和选题;确定选题后组织专门团队进行前期调研,进行外部访谈,获取相关文献、信息和数据,在此基础上委派谙熟相关主题和领域的分析报告师进行报告草拟;初稿形成后再组织研究团队进行讨论、点评和修改。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研究部从方向选取、文字表达,到数据、观点以及报告发表后对业内产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把握。经过多次核稿、勘校、定稿和审批程序后,才能通过中金公司的研报平台,向客户发送。本案标题为《中国可转债策略双周报-进入纠结期》的研究报告由中金公司研究部于2013年10月21日创作完成,全文共计14页。本篇报告为中金公司固定收益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可转债市场回顾与展望、中金公司第四季度推介反馈与总结,并对个别可转债提供分析意见,供投资者参考。上述中金研究报告凝聚了中金公司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法人为著作权人。从本案报告的选题、撰写过程和责任承担等特性可见,本案作品系中金公司组织和主持创作,并由中金公司承担责任,属于中金公司的法人作品。与此印证,涉案报告已在显著位置署名“中金公司”及其英文字号“CICC”,并在报告结尾处声明:本报告的版权仅为中金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发、翻版、复制、刊登、发表或引用。因此中金公司是本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完整的、独立的著作权。原告中金公司深圳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中金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金公司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中金公司深圳分公司使用中金研究报告;在中金研究报告著作权被侵权的场合,明确授权中金公司深圳分公司可与中金公司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打击侵权行为。与此同时,就授权书签署日以前已创作完成的中金研究报告,中金公司追认了中金公司深圳分公司享有非专有使用权,以及相应的诉权和请求权。因此,中金公司深圳分公司享有本案作品的非专有使用权,并有权与中金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就侵害本案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二、被告擅自在“同花顺iFinD”客户端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是一家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其主营业务之一是通过同花顺iFinD客户端,有偿向客户提供股票数据、债券数据、研究报告等财经信息。被告的年度报告显示,其产品覆盖国内90%以上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还同时覆盖大量的私募、银行、保险、政府、科研院所和上市公司等机构客户,在中国市场占据很高的份额。原告查证确认,被告未经许可,将本案作品上传并存放在其服务器中,通过同花顺iFinD客户端供其付费用户浏览和下载,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9年8月原告对同花顺iFinD客户端侵害中金研究报告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下载中发现,通过被告同花顺iFinD客户端下载的侵权作品,与中金公司同名研究报告的内容、版式完全相同,直接载有中金公司和英文“CICC”的署名,以及中金公司的版权信息“本报告的版权仅为中金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发、翻版、复制、刊登、发表或引用”。与此同时,同花顺iFinD客户端显示中金研究报告来源于IP地址为182.61.189.170的服务器,而普通网民通过浏览器无法访问上述地址,更无法获取服务器中内容。上述事实表明,该服务器为被告所有,或由被告实际控制,被告将中金研究报告存放于上述服务器,并通过其所有的同花顺iFinD客户端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浏览和下载。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复制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涉案作品系中金公司的原创作品,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被告从侵权行为中获利巨大;被告明知中金公司为本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未获得中金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仍旧长期、持续、大规模地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第一,中金公司作为金融服务行业的领导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第二,中金研究报告本身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第三,为保证中金研究报告在行业内的权威性,中金公司花费巨资购买了众多知名数据库。第四,被告侵权获利巨大。同花顺iFinD客户端是被告的主营产品之一,用户包括了国内90%以上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以及大量的私募、银行、保险、政府、科研院所和上市公司等机构客户。第五,被告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规模大,并且属于恶意侵权。原告初步查证,被告非法提供中金研究报告14年之久,从2005年4月至2019年8月,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的中金研究报告数量多达63523篇。被告是金融财经领域的知名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对数据、信息来源合法性的辨识能力很强,注意义务很高,中金公司于研究报告中明确载明了本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同时声明任何人不得非法进行信息网络传播,被告对此充分知晓。但被告却仍旧长期地、大规模地、持续地向其用户销售中金研究报告,主观恶意明显。对于此等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理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追究其侵权责任。 被告同花顺信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第一,本案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第二,本案违反级别管辖有关规定;第三,本案侵权责任管辖认定有误。深圳市既非侵权行为发生地,亦非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移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阳文 人民陪审员周伟珍 人民陪审员范威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靖淇
判决日期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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