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泽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晋0802执恢44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13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泽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运中商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963元、鉴定费100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76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与2020年7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起通过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
4、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520000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冯海斌
审判员张荣
审判员宁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陶柏良
判决日期
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