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朝桂、陈星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民申3017号
判决日期:2021-01-14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朱朝桂因与被申请人陈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分公司、安徽省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松县凉亭镇人民政府、宿松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宿松县凉亭镇柳溪村民委员会、冯桂红、孙德胜、王魁宇、贺琴、朱新华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8民终2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朱朝桂申请再审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安徽族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协议书》、《项目管理内部责任协议》,显示安徽省族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承包宿松县凉亭镇凉太公路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孙某,孙某又将工程转包给冯桂红、孙德胜、王魁宇、贺琴、朱新华、陈星、朱朝桂等人。原判决未查明违法分包的事实,遗漏了责任人,无形中加重朱朝桂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朱朝桂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朱道林
审判员曹化元
审判员宋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海琴
判决日期
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