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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4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一鸣
联系方式:0575-88208004
注册时间:2000-03-22
公司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大道177号21层
简介:
许可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施工专业作业;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筑、市政公用、电力、公路、人防、风景园林工程的设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咨询;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服务;工程测量服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程总承包;地基基础工程及特种工程专业承包;压力管道设计;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设工程设计;测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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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霞、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16民初314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13         法院: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霞与被告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汇昆明分公司)、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汇股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霞诉称,张霞于2016年与华汇昆明分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张霞为华汇昆明分公司提供设计劳务服务,方案设计劳务费为350000元。原告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并将工作成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华汇昆明分公司,但华汇昆明分公司并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华汇昆明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如下:第一、本案合同履行地明确,为普洱市镇沅县,且被告住所地在昆明市五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普洱市镇沅县人民法院或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分包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应由普洱市镇沅县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本案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加便捷高效,更有利于查清设计工程项目实地环境和设计方案是否达到标准等事实。 被告华汇股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同华汇昆明分公司
判决结果
驳回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翼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胥凤
判决日期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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