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霞与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16民初314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13
法院: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霞与被告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汇云南分公司)、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汇股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霞诉称,张霞于2016年与华汇云南分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张霞为华汇云南分公司提供设计劳务服务,方案设计劳务费为430000元。原告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并将工作成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华汇云南分公司,但华汇云南分公司并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华汇云南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如下:第一、本案合同履行地明确,为文山州广南县,且被告住所地在昆明市五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文山州广南县人民法院或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分包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应由文山州广南县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本案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加便捷高效,更有利于查清设计工程项目实地环境和设计方案是否达到标准等事实。
被告华汇股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文山州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同华汇云南分公司
判决结果
驳回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翼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胥凤
判决日期
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