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霞、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16民初3142号
判决日期:2021-01-13
法院: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霞与被申请人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申请人张霞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户名: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西坝支行;账号:×××44)、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市分行;账号:×××69)的银行存款共计368100元。申请人张霞并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确认如申请有错误的,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愿意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户名: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西坝支行;账号:×××44)、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市分行;账号:×××69)的银行存款共计368100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张翼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曾琴
判决日期
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