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谋制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执67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14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谋制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50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599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保险、股权等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162.36元,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未在经营。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律师调查令,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和罚款决定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仍欠债务人民币650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49737.64元,应继续履行该债务。综上,被执行人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67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汪园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陈一凯
判决日期
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