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津0110民初103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14
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天津市滨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03186.6元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3186.6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月日起至2021年月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青
判决日期
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