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391执保3号
判决日期:2021-01-13
法院: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884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8844元。
二、如被申请人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348844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李晓凤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晨
判决日期
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