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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东城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欧阳学文
联系方式:0772-2729395
注册时间:2010-08-23
公司地址:柳州市鱼峰区阳和南路5号
简介:
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港口经营;仓储服务;土地整理及开发、投资管理;道路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不动产租赁;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矿产品、建筑材料的销售;物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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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柳州多联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柳州东城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桂0203民初3086号         判决日期:2021-01-13         法院: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汕头市龙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市机电公司)与被告柳州多联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多联物流公司)、柳州东城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东城公司)、广西聚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聚成物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汕头市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被告柳州多联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伟、覃银娜,被告柳州东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泽嶺、张贻意,被告广西聚成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汕头市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因火灾毁损灭失的货物价值人民币1332858.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日原告汕头市龙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市机电公司)与被告柳州多联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多联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服务)合同,约定汕头市机电公司委托柳州多联物流公司进行零件(焊丝、焊条)的物流服务,汕头市机电公司将货物运达柳州多联物流公司仓库后,柳州多联物流公司负责货物的卸货和入库及后续的仓储、理货盘点、出库运输配送货物至甲方指定的工厂地点并卸货。合同的第四条第1、2小条还约定了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十日内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通知到达之后由合同双方共同确定义务的承担。 2019年6月30日0时左右,位于柳州市鱼峰区阳和南路5号柳州港和作业区5号仓库发生火灾,汕头市机电公司存放的货物在此次火灾事故中烧毁。经柳州市消防支队柳东高新区大队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9年6月29日0时39分左右;起火部位为柳州市鱼峰区阳和南路5号柳州港阳和作业区5号仓库东南角;起火原因为雷电击中仓库金属棚引燃棚内可燃物引发火灾。2019年7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中心和柳州市防雷中心受柳州市气象局的委托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做出了《雷电灾害调查技术报告》,报告认为柳州港阳和码头属雷电高易发区且雷灾风险极高,并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天气条件、闪电监测定位数据、剩磁检测数据、事故情况等,结合雷电理论综合分析,本次事故为雷电灾害事故。 原告认为,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作为业主方的柳州东城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仓库的选址及防雷设施的配置和维护上有重大过错,应当对本次雷灾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广西聚成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第一承租人,对于仓库的安全及日常管理使用负有监督义务,也应当对本次事故负责。柳州多联物流公司作为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方,没有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保管义务,也未按照约定为货物购买保险,并且在事故发生后也未及时举证通知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才对受损供应商发出《物流配送启动思路》通知书,严重怠于承担责任,也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 由于原告与三被告始终无法就受损货物赔偿问题进行有效协商,为了及时止损,原告与柳州市柳南区唐记建材经营部就受损后的货物达成买卖合同,原告得款204000元,因此原告在本次雷灾事故中的经济损失为1536858.36-204000=1332858.36元。 综上,因三被告的严重过错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三被告应当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三被告均怠于承担次赔偿责任,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柳州多联物流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柳州多联公司的诉请。 被告柳州东城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理由:被告柳州东城公司与原告没有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对原告的财产损害没有侵权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广西聚成物流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广西聚成物流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合作、合约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在认定事实和本院认为部分,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被告柳州东城公司与被告广西聚成物流公司为租赁合同法律关系,2019年2月22日,二被告签订《柳州东城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仓库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其中,《柳州东城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仓库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柳州东城公司将位于柳州阳和码头5号仓库,建筑面积394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广西聚成物流公司,用于仓储、货运物流服务;租赁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租金17元/㎡/月,月租合计66980元。该合同未规定禁止转租行为。在第十二条免责条款规定,“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或需延期履行合同时,应通知对方,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供公证机关或有关部门出示的证明文件,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二、被告广西聚成物流公司与被告柳州多联物流公司系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广西聚成物流公司将承租被告柳州东城公司所有的部分仓库转租给被告柳州多联物流公司。二被告于2019得4月23日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广西聚成物流公司将其承租的阳和码头5号仓库,建筑面积334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柳州多联物流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21.5元计算。其中,第八条违约责任第二项规定,“因货物的自然属性、不可抗力、不属于甲方(被告广西聚成物流公司)负责的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原告汕头市机电公司与被告柳州多联物流公司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该合同没有签订时间,该合同的有效期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该合同第一条物流服务的内容及程序中约定双方到货验收及信息管理、仓储及合理库存控制、理货以及盘点、出库运输配送、返货、物流规划及生产协调、其他增值物流服务等相关权利义务,被告柳州多联物流公司具有运输、仓储保管、理货等义务,被告收取原告汕头市机电公司物流运输服务费按双方约定的,根据运输材料、配送地点、卸货方式不同,约定不同的服务收费,场地租赁费按21.63元/平方米/月收取。在该合同的第四其他条款第一项不可抗力的约定是:“1、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双方。由双方根据情况共同确认免除义务或减轻义务的条款。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十日内将不可抗力事故原因、事故发生时间以及事故的影响通知给另一方,并且提供相关证据。3、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战争、罢工、火灾、台风、地震、暴风雪等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四、2019年6月30日0时左右,位于柳州市鱼峰区阳和南路5号柳州港和作业区5号仓库发生火灾,原告汕头市机电公司存放的货物在此次火灾事故中烧毁。经柳州市消防支队柳东高新区大队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9年6月29日0时39分左右;起火部位为柳州市鱼峰区阳和南路5号柳州港阳和作业区5号仓库东南角;起火原因为雷电击中仓库金属棚引燃棚内可燃物引发火灾。 2019年7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中心和柳州市防雷中心受柳州市气象局的委托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做出了《雷电灾害调查技术报告》,从该报告第四部分,灾害原因分析:“从现场环境情况分析,事故地上地势开阔,地处水域周边,属雷击易发环境。广西雷电易发区域及雷灾风险区划结果显示,柳州港阳和码头属属雷电高易发区且雷灾风险极高”。第五部,调查结果:“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天气条件、闪电监测定位数据、剩磁检测数据、事故情况等,结合雷电理论综合分析,本次事故为雷电灾害事故”。 本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汕头市机电公司诉称1332858.36元,其货号、规格、数量、单价如下: 货号 货物规格 受损量/kg 单价/KG 受损货值/元 进货时间 1A5012542M OK12.50Φ1.2mm盘装 18120 7.76 140611.20 2018年5月 1A5012592M OK12.50Φ1.2mm圆桶 143000 7.84 1121120.00 2018年5月 1A7016542M OK12.70Φ1.6mm盘装 2380 8.83 21015.40 2015年3月 8476323NM0 OK84.763.2mm焊条 889.2 37.8 33611.76 2015年6月 511212247C WeldM308LsiΦ1.2mm盘装 7350 30 220500.00 2018年1月 合计:1536858.36 该标的是根据被告柳州多联物流公司2019年6月与原告汕头市机电公司进出库明细表的结存数额乘以进货价,减去出售废旧火烧焊丝204000元。被告柳州多联物流公司对1A5012592M,OK12.50Φ1.2mm圆桶,143000kg不认可,应为138500kg,对贷物的单价也不认可,应按市场价格确定。 经被告多联物流公司补充证据显示1A5012592M,OK12.50Φ1.2mm圆桶,于2019年5月7日出货送至柳州柳新汽车冲压件有限公司1200kg、5月24日送货柳州柳新汽车冲压件有限公司1200kg;2019年6月5日送货至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1000kg;2019年6月14日送货至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柳汽车桥)1200kg;2019年6月25日送货至南宁市糖业机械厂200kg,2019年6月25日送货至柳州柳新汽车冲压件有限公司(柳东商用车)1200k,上述合计6000kg。 本次雷电灾害事故发生后,2019年7月1日,被告柳州多联物流公司通过电子邮件以《通知函》的方式通知原告汕头市机电公司的工作人员李兆辉、段庆雪。2019年7月23日就启动物流配送提出《物流配送启动思路》,对灾后救助和补偿提出方案。2019年8月6日,被告柳州东城公司发函给被告柳州多联物流公司《柳州市东城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对阳和码头5号受损仓库进行清场的函》,要求被告多联物流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前与相关方完成货物处理事宜,被告柳州东城公司对5号仓库场地进行清场,清场后如发生因货物处置原因所造成的一切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另查明,柳州港阳和港区码头工程是由建设单位柳州市航务管理处,根据柳州市《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柳州港阳和港区码头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复的通知》(柳发改转发3号)批复报建的,2007年9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出具《建设项目先址意见书》桂建选字第0702号,同意核发柳州港阳和港区码头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注明该项目不得设置危险品堆放。因此,该项目选址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批准的。2010年5月7日,被告柳州东城公司经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同意成立柳州东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批批复》(柳国资规划7号)该公司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2010年10月15日,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柳州港阳和港区码头工程项目业主变更的复函》(柳发改函字117号),柳州港阳和港区码头工程项目变更为柳州东投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3月24日。柳州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5020101100031号,拟用地面积186825.06平方米。涉案的5号仓库在该工程的正南面,图纸标注面积3888平方米,储存丙类物品。仓库的耐火等级为二级,屋面防水等级为二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项目工程完工后,被告柳州东城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委托柳州市防雷中心对接地装置:81M×48M仓库进行防雷装置验收,柳州市防雷中心出具《防雷接地装置验收检测报告》,结论为:符合设计要求。2014年12月3日,柳州市所象局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柳)雷验字第378号,验收意见为:经验收,上述项目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被告柳州东城公司2017年至2019年委托盐城市防雷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建筑物防雷装置进行检测,盐城市防雷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15日、2018年6月21日、2019年6月13日,出具《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防直击雷:所检项目符合规范,电气防雷:所检项目符合规范。 本院认为,财产损害赔偿的特征:一是请求人为权利人;二是财产损害是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客后果,是财产权益价值量的改变;三是财产的表现形式是价值量的贬损、减少和灭失。财产损害赔偿是侵权案件,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二是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三是受害人存在损害后果;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一、本案雷电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认定 本案雷电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因库存的物质被烧毁,无法进行评估,原告根据柳州多联物流公司之间的往来数据进行计算减去原告出售的废旧物资数量进行确定;受损货物的金额是根据货物的进货单价乘以受损数量得出的;该标的全部系焊丝货物的财产损失。根据原告诉请的损失和被告柳州多联物流公司2019年6月进出库明细表对照,货号1A5012542M,OK12.50Φ1.2mm盘装,18120kg,被告柳州多联物流公司2019年6月进出库明细表为19320kg,多1200kg,货号1A5012592M,OK12.50Φ1.2mm圆桶,143000kg,被告柳州多联物流公司2019年6月进出库明细表为138500kg,少4500kg,其他货号1A7016542M、8476323NM0、511212247C与被告柳州多联物流公司2019年6月进出库明细表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汕头市龙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96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8398元。由原告原告汕头市龙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欧阳九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邓珊珊 书记员高文雪
判决日期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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