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5执3312号之一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15执331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1-13
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541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向申请人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支付1792342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因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1775元由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并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过少,故暂只作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发函委托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徐飞勇
审判员郑伟军
审判员卓剑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楚泽
判决日期
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