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山东映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映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映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9万元
法定代表人:邢立涛
联系方式:0533-8881777
注册时间:2010-07-07
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寿济路22899号
简介:
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施工;隧道工程施工;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城市燃气工程及热力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体育场塑胶工程;人工草坪铺设;水稳定碎石、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房产租赁;苗木销售;道路清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牟加福与何凡、何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321民初866号         判决日期:2021-01-13         法院: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牟加福与被告何凡、被告何东、被告山东映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瑞建设公司)、被告桓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燃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加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强,被告何东,被告映瑞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树生、薛苏杰,被告华润燃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风凯、刘梓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牟加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凡、被告何东、被告映瑞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工程劳务费67200元及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经济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基础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华润燃气公司对第一项诉求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何凡、被告何东、被告映瑞建设公司将被告华润燃气公司发包的新城镇城北村气代煤燃气管道入户安装工程交由原告承包施工,约定每户安装费用600元,原告所承包工程已完工验收并达到使用条件。余款67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何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何东辩称,其认可由其签字的工程量,双方之间的主要争议问题是每户价格,开始约定的是140元/户,因原告说不好干,涨到160元/户。根据160元/户的价格,涉案款项已超付。 被告映瑞建设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与其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润燃气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与其无关,其对涉案款项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华润燃气公司将桓台县新城镇城北村、城东村气代煤工程发包给映瑞建设公司。2019年9月14日,映瑞建设公司气代煤项目部经理王志永与何凡签订《天然气管道安装协议书》一份,约定由何凡承接新城镇城北村气代煤燃气管道入户安装工程,映瑞建设公司提供该项工程的主要材料,何凡负责该项工程的人工、机具及消耗性材料,每户安装费用为580元(含税),根据华润拨款进度进行划拨。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同时,映瑞建设公司以同样的形式将新城镇城东村气代煤燃气管道入户安装工程一起分包给何凡。2019年11月,何凡雇佣牟加福等人进行劳务施工。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映瑞建设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12月6日向牟加福转账支付10000元、10000元。庭审中,牟加福自认映瑞建设公司合计付款27000元(包含以上20000元),映瑞建设公司对上述付款数额无异议。2019年12月26日,经结算,牟加福涉案工程总量为入户157户,DN15:1052.8米,DN25:576米,立柱3米:11棵。何东作为何凡在涉案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在工程量计算表上签字确认。 案件审理过程中,牟加福申请对其所施工的桓台县新城镇城北村、城东村气代煤燃气管道入户安装工程价款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山东启新国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山东启新国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启新基鉴字(2020)第09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果为牟加福施工的桓台县新城镇城北村、城东村气代煤燃气管道入户安装工程造价为63583.97元。鉴定报告书出具后,映瑞建设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牟加福在工程中只是劳务承包的人工费,鉴定报告书中对于措施费、材料费、夜间施工费、企业管理费、办公费等多种费用进行计取不符合实际;牟加福对鉴定报告书提出异议认为未对其架的立柱及三百的支架进行计价并要求鉴定机构对减值部分进行说明。针对上述异议,山东启新国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说明一份,载明:一、就映瑞建设公司提出的异议,因在鉴定过程中牟加福与映瑞建设公司都未提交签字的书面结算方式,故其只能依据2015年版《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淄博市价目表》及配套的费用定额进行计算,并依据配套的费用定额进行计取各项费用,映瑞建设公司有异议的费用均是依据套用定额中配套费用定额中的规定计取,其无法随意增、减定额中规定的配套费用定额中的费用内容;二、就牟加福提出的异议,经核实,牟加福施工的钢管DN50的立柱支架共11根(3米/根),合计DN50立柱支架的33米,角钢40*4的支架53个(0.31+0.31+0.27=0.89米/个),经套用2015年版《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淄博市价目表》及配套的费用定额进行计算,对牟加福的造价增加为2791.53元;三、鉴定报告书的其他内容依然有效。牟加福支付审计费3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何凡支付原告牟加福劳务费20994.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何凡支付原告牟加福审计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何凡支付原告牟加福以实际欠款数额20994.0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山东映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支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牟加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元,由原告牟加福负担509元,由被告何凡负担231元,被告山东映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费700元,由被告何凡负担,被告山东映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瑶 书记员吴宗倩
判决日期
2021-01-1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