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076号
判决日期:2021-01-12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宁夏大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大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水利水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民终1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宁夏大华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认定宁夏大华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缺乏证据证明,有新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工程系该公司施工,且二审法院未组织宁夏大华公司对2019年11月18日杨登龙的询问笔录进行质证,违反法律规定。宁夏大华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申请再审。
青海水利水电公司提交意见称,宁夏大华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不能证明其作为原告主体适格,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是杨登龙,二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宁夏大华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宁夏大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小飞
审判员陈纪忠
审判员曾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玲
书记员赵国亮
判决日期
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