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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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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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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199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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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区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及公用项目建设、重点项目开发建设、新型城镇化开发建设、环保生态建设、新兴产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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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旭、林芝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闽01民申281号         判决日期:2021-01-12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林旭、林芝萍因与被申请人高雪日、陈金珠、高宝珍、林水萍、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凯馨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1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林旭、林芝萍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高雪日、陈金珠、高宝珍、林水萍侵占刘瑶珍的财产5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和90.5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二)福州中院(2015)榕民再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中遗漏了属刘瑶珍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认定和赔偿。(三)《致估价委托人函》和《执行和解协议》只对刘瑶珍56平方米产权面积(含5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进行评估和赔偿。(四)中院判决中遗漏刘瑶珍的34.5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认定和赔偿。刘瑶珍生前并未放弃该权利,依法刘瑶珍的继承人林旭、林芝萍有主张赔偿的权利。(五)鼓楼法院(2020)闽0102民初1545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依法应当再审。原审裁定认为:林旭、林芝萍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请是基于××街××号房屋所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该权利已因拆迁安置补偿转化为拆迁安置权益,已经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且该权利的转化和生效判决均发生在刘瑶珍生前,刘瑶珍生前还就生效再审判决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高雪日等人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刘瑶珍的权利已得到实现。证据证明: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刘瑶珍取得56平方米面积转化为货币的赔偿。但对刘瑶珍享有的34.5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终审法院未作认定和判决,属一、二审法院对该项均漏判。申请人本次仅对该漏判的事项提起诉讼,鼓楼法院未按法律规定审理本案。1.未经传唤当事人,缺席裁判,剥夺当事人辩论的权利,审判程序违法。2.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4.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5.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判决结果
驳回林旭、林芝萍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黄颖 审判员吴新鸿 审判员刘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薛溶溶
判决日期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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