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福建金诺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闽01民辖终471号
判决日期:2021-01-12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金诺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1民初48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兴港公司上诉称,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虽然当事人出具的《铝单板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友好态度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但供方作为汉语词语,可解释为向客户提供产品的组织和个人,也可解释为提供支付金钱的一方。故合同约定管辖地也可能系金钱支付一方即上诉人所在地,因此属于管辖协议约定不明,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上诉人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上诉人住所地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2020)闽0121民初489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黄颖
审判员陈永美
审判员吴新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薛溶溶
判决日期
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