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黔2301执5838号结案通知书
案号:(2020)黔2301执5838号
判决日期:2021-01-12
法院: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黄泽雄申请执行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黄绍江、黄伦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01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黄绍江、黄伦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返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元,申请执行费262元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2日至本院缴纳案件款24799.4元,扣缴申请执行费262元后,剩余案款24537.4元(其中劳务费2400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20年8月11日计算至2020年11月16日止)407.4元)。已全部兑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并向本院认可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2301执5838号执行案件以自动履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合议庭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判决日期
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