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李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鄂01民辖终30号
判决日期:2021-01-12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丹、原审被告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2民初372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仅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不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不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的核心争议事实是北文+山西产权文化交易平台是否为非法的期货交易平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的规定,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李丹未提交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刘卫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黄旭慧
书记员张莉
判决日期
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