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88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71-86667859
注册时间:1999-10-24
公司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352号2号楼23-25层
简介:
一般项目: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数据处理服务;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园区管理服务;住房租赁;物业管理;创业空间服务;规划设计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环保咨询服务;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名胜风景区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交通设施维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智能水务系统开发;电气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高铁设备、配件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铁路运输基础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资源管理;物联网应用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网络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技术进出口;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公路管理与养护;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展开
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李洋、黄志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05民初6978号         判决日期:2021-01-12         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中控信息公司)诉被告李洋、黄志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成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大中控信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振兴、被告人民财险成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小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洋、黄志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浙大中控信息公司诉称,2018年1月14日,李洋驾驶川A5××××小型客车沿大安中路由人民中路方向往太升北路方向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与大安中路交叉路口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上道路旁电信通讯设施后自燃,造成车辆、电信通讯设施以及电子警察系统杆受损,乘客受伤。后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保障电子警察系统的正常运行,浙大中控信息公司已自主进行受损电信通信设施以及电子警察系统杆的修理。李洋驾驶的川A5××××小型客车在人民财险成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浙大中控信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李洋赔偿浙大中控信息公司损失35587.71元;2.人民财险成都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李洋、人民财险成都分公司承担。 被告人民财险成都分公司辩称,1.我司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但事故认定书仅载明电信通讯设施和电子警察系统杆受损,并未载明所有人是谁,浙大中控信息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载明该工期截止于2016年12月10日,即使施工期内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责任归浙大中控信息公司,该起事故发生在2018年,我司认为浙大中控信息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车主黄志亮将家庭自用车辆租赁给李洋使用,其行为本身改变了车辆本身的使用性质,增加危险程度,且未告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52条规定,我司不承担保险责任;3.对浙大中控信息公司主张的线缆(电源线)材料及人工施工辅材、运输费1200元,线缆(信号线)材料及人工施工辅材、运输费1080元,7米L形枪机杆件材料费5031元,杆件运输费3000元,杆件吊装费2500元,道路路面恢复费6800元,安全文明施工费5600元,杆挂机箱装卸费800元,接电费550元,老杆件拆卸吊装费2500元,老杆件运输费3000元,税费3526.71元,我司均不予认可,浙大中控信息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关于财产损失的具体票据,没有证明其损失具体数额。 被告李洋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黄志亮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4日1时51分,李洋驾驶川A5××××小型客车搭载杨燕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与大安中路交叉路口时,因操作不当,所驾车辆撞上道路旁电信通讯设施后自燃。所驾车辆、电信通讯设施以及电子警察系统杆毁损。 2018年2月8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李洋驾驶的川A5××××小型客车车主是黄志亮。黄志亮为该车在人民财险成都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5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2016年10月19日,浙大中控信息公司与成都交通信息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成都市电子警察一期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报价表。该报价表载明:7米悬臂L杆件综合单价为5031元、电源线(RVVP-3*2.5)综合单价为6元、信号线(RVVP-3*1.5)综合单价为5元。 2016年11月3日,浙大中控信息公司与成都交通信息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成都市电子警察一期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基础配套工程和外场设备安装调试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三部分第7项第6款载明承包方(浙大中控信息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设备的保管责任期限至工程初验合格之日止。 2018年2月底,浙大中控信息公司自行更换了电信通讯设施以及电子警察系统杆。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报价表、施工合同、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信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7米L形枪机杆件材料费、电源线线缆材料费、信号线线缆材料费、施工、运输及税费,合计18351元。 二、驳回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为3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5元,由李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赵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程晨 书记员彭雨堃
判决日期
2021-01-1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