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美娇、刘金成、刘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11执恢1051号
判决日期:2021-01-12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恢复执行周美娇、刘金成、刘某与胡兵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再次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承诺每月至少支付赔偿款4000元(2020年11、12月已缴纳8000元),如其经济条件好转会增加付款额度。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且未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赖汉穗
审判员罗书佳
审判员邓春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穗祥
判决日期
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