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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琦
联系方式:0538-3270988
注册时间:1993-03-16
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施工专业作业;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筑劳务分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消防技术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制造;对外承包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装卸搬运;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水利相关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发电技术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工程管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通用设备修理;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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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赵长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112民初6575号         判决日期:2021-01-12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信邦公司)、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公司(简称信邦一公司)与被告赵长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信邦公司、信邦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翰青,被告赵长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信邦公司、信邦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信邦公司、信邦一公司已经全部将《建筑工程班组承包协议书》内约定的付款责任履行完毕,同时判令赵长波继续履行《建筑工程班组承包协议书》中约定的质保责任;2.判令赵长波就其工程队给信邦公司、信邦一公司造成的重大名誉损失登报道歉并支付名誉损失费20万元;3.判令赵长波向信邦公司、信邦一公司承担违约金306790元,扣除质保金124633.44元后,赵长波仍需向信邦公司、信邦一公司支付违约金182156.56元及相应利息(以182156.5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赵长波承担。事实理由:2018年7月11日,赵长波与信邦一公司签订《建筑工程班组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赵长波工程队负责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街道东杨村等十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2#3#10#楼(10#楼实际并未由其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清工;费用标准为单价按建筑面积65元/㎡计算,图纸范围外增加部分工程量按照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年价目表,人工按照66元/个工日结算,不计取其他费用;付款方式为主体竣工后,经甲方、监理、建设方验收合格付工程价款的40%,给排水安装完成,经甲方、监理、建设方验收合格付工程价款的20%,竣工验收合格付工程价款的20%,结算完成付工程价款的15%,其余5%在工程质保期满后6个月内无息付清;质保期为两年。同时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在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节点支付工程款的基础上,乙方必须确保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不发生上访、投诉事件,若发生工人聚众闹事、上访事件,每出现一次按照建筑面积2元每平米扣除,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本条款。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信邦公司、信邦一公司按照该合同约定支付赵长波工程款共计2286420元,超过合同总价2736028.09元的83%,完全遵守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赵长波在合同约定的第四期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自2020年7月21日开始以信邦公司、信邦一公司逾期不支付工程款为由开始集结工人通过拉横幅、威胁跳楼等方式恶意损害信邦公司、信邦一公司信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信邦公司、信邦一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赵长波辩称,信邦公司、信邦一公司所诉与事实不符,赵长波与信邦一公司签订建筑工程班组承包协议,由赵长波承揽该公司在董家镇西杨村十村整合工程中2/3/10号楼的劳务工程,合同签订后赵长波按照合同约定积极施工,并严格遵守操作安全规程,在合同履行中,信邦一公司给赵长波增加了很多的不在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信邦一公司在付款节点没有及时付款,因此,导致赵长波不能及时给农民工发放工资,致使农民工意见很大,后经双方结算,对合同内的工程款双方均认可工程总价款2492668.75元,信邦一公司已付2286420元,除5%的质保金124633.44元,还应支付赵长波价款81615.31元。对于合同外的工程款,双方一直没有结算,双方的价款存在巨大差别,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为此,赵长波当庭提出反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8年7月11日,信邦一公司(合同甲方)与赵长波签订建筑工程班组承包协议,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为:工程名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街道东杨村等十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2#3#10#楼;工程内容为水、电、暖、通风、消防报警系统工程施工,工期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质量标准优良;工程承包方式为包清工;费用标准为单价按建筑面积65元/㎡计算,图纸范围外增加部分工程量按照《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年价目表,人工按照66元/个工日结算,不计取其他费用,工程造价约计378万元;乙方承包费中包括人工费、各种工机具费用、周转材料费用、工人劳保用品费用、职工保险等各种费用即承包费包括了乙方所有费用;付款方式为主体竣工后,经甲方、监理、建设方验收合格付工程价款的40%,给排水安装完成,经甲方、监理、建设方验收合格付工程价款的20%,竣工验收合格付工程价款的20%,结算完成付工程价款的15%,其余5%在工程质保期满后6个月内无息付清;质保期为两年;乙方在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节点支付工程款的基础上,乙方必须确保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不发生上访、投诉事件,若发生工人聚众闹事、上访事件,每出现一次按照建筑面积2元每平米扣除,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本条款,乙方监督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考勤机考勤,每月根据考勤出具工资表,乙方所有工人必须提供工资卡。合同签订后,赵长波组织人员按合同约定进行水、电、暖、通风、消防报警工程施工。2019年10月9日,信邦一公司(合同甲方)与赵长波(合同乙方)、李佳佳(合同丙方)签订协议,约定乙方原签订10#楼施工协议自2018年10月20日终止,李佳佳支付赵长波10号楼施工价款3万元,10号楼的其余工程施工转让给第三方李佳佳。赵长波按该合同约定完成涉案2、3号楼工程施工并验收合格。 2020年8月27日,信邦一公司与赵长波签订工程款确认书,该确认书内容为:1.双方协商确认合同内应付总价2492668.75元,已支付2286420元,除5%质保金后还应支付81615.31元。质保金124633.44元按合同约定支付,双方对合同内款项确认无误;2.合同外应付工程款信邦方面核算值为243359.34元。对于合同外部分双方存在差异,最终合同外工程款由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双方承诺按照法院判决结果履行义务;3.对于赵长波未能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否存在合同违约,本确认书不作处理,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综上合同内及合同外应付工程款为签订建筑工程为312806.68元;4.信邦方面承诺5-7个工作日将本款项向赵长波支付完毕,赵长波承诺将本款项优先用于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赵长波对该工程款确认书中确定的合同内工程价款无异议,但对信邦公司主张的合同外的零活价款不予认可。信邦公司与赵长波对合同外零活价款未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36元,减半收取3218元,由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钱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马艳 书记员李雪
判决日期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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