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如海与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112民初2281号
判决日期:2021-01-12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如海与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基公司)、被告山东弘润天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公司)、第三人济南泉源人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如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2014年8月1日泉源公司代理刘如海与港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2#楼D部分建设的约定内容;2.港基公司返还刘如海已付工程款24.69万元;3.港基公司向刘如海支付违约金66.58万元;4.港基公司赔偿刘如海经济损失(鉴定后确定);5.弘润公司对港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诉讼费由港基公司和弘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日刘如海委托泉源公司与港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港基公司为刘如海建设2#楼D部分;总造价为91.2万元,合同工期为120天。刘如海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合同工期到期后,港基公司仅仅完成框架,不知什么原因自行撤离。弘润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侵犯了刘如海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刘如海的合法权益,特诉法院,请求依法公断
判决结果
驳回刘如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瑞凤
书记员李美霞
判决日期
2021-01-12